在此华格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当事人之间欲建立投资关系,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投资期间还需加强财务的监管,以防止合伙关系终止时无法分割合伙财产的困境,同时,对于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应谨慎签署,注意证据的留存,以免日后产生诉累。
本案华格律师事务所民商三部代理被告,开庭后原告撤诉,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系咸阳旬邑县法院干警,原告向咸阳旬邑县法院起诉后法院因管辖问题请示咸阳中院管辖,咸阳中院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咸阳淳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亮以被告韩某飞向其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韩某飞向其支付借条上的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受理了本案,华格民商三部袁霄霄律师、蔡芬芬律师在接受韩某飞的委托后认为本案虽原告为法院工作人员,但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我们是可以取得胜诉的。

一、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亮与被告韩某飞系同学关系,2020年3月,原告马某亮因觉得被告韩某飞与王钊从事的商混站供料生意有利可图,便向韩某飞提出想要加入该生意,并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分数笔共计向韩某飞转款XX元。该生意经营期间,韩某飞陆续向马某亮返还出资款并转账利润。2020年9月马某亮以生意不景气要求退出投资关系为由,要求韩某飞向其出具了XX元的借条,上述借条出具后,马某亮又于2021年6月7日以尚欠本息XX元未付要求马某亮出具了XX元的借条。2022年4月13日马某亮以韩某飞出具的XX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韩某飞向其支付XX元本金及XX元利息。
二、案件经过及处理思路
本团队律师在接到上述案件后,经询问当事人了解到,马某亮因想加入商混站供料生意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韩某飞转款了XX元,但当事人已于2020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包括利润共计向马某亮支付了XX万元。出具的借条也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张借条系在其已向马某亮退还XX多万元出资款后马某亮以退出投资经营为由威胁其出具,第二张借条是在其偿还上述借条的部分款项后,马某亮以加计利息的方式要求其出具,且马某亮与自己投资合作经营的商混站供料生意系王钊设计的骗局,王钊已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自己在生意被骗的情况下已向马某亮支付了XX多万,不存在任何欠付款项的情形。

本团队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确定了代理案件的基本思路,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属于合伙纠纷,双方对于生意的亏损理应共同承担风险,且本案中韩某飞包括利润已陆续向马某亮支付了远超其投资款的金额,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对于涉及其支付给马某亮的具体款项进行整理、核实,并完成本案证据的收集和相关文书的起草,最终于2022年12月15日如期进行了开庭,庭后本团队律师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本案从合伙关系的角度看,双方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双方之间未进行清算,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本案借条并非清算凭证,马某亮无权要求韩某飞支付任何款项,从民间借贷的角度看,马某亮以借条提起诉讼要求韩某飞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团队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庭后代理意见,并提交了关于个人合伙清算的最高院案例。
三、案件结果及总结
经过本团队律师的努力,此案最终以马某亮向法庭申请撤诉而收尾,该案取得了不错的诉讼效果。
在此华格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当事人之间欲建立投资关系,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投资期间还需加强财务的监管,以防止合伙关系终止时无法分割合伙财产的困境,同时,对于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应谨慎签署,注意证据的留存,以免日后产生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