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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朋友擅自使用,出事故后车主是否担责?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1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1 案情分析

  2020年5月20日,A某在B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B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交叉口处急转弯时,与C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C某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认定,A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C某无事故责任。因对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C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A某、B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23000元。另查明,A某B某系朋友关系,B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拔车钥匙致使A某驾驶该车辆发生涉案交通事故。

  2  实务分析

  问:本案中,车主B某未拔车钥匙被朋友A某擅自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时,车主B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故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车主应承担过错责任。车主未拔车钥匙,车辆被朋友使用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认定,应属于《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之情形。此时,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对受害人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但未尽到安全管理车辆的一般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具体在本案中,A某在B某不知情的情况擅自驾驶肇事车辆,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C某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车辆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但为省事未将车钥匙从涉案车辆上拔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使该车辆的驾驶状况处于开放状态,导致A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可自由支配涉案车辆,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