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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能要求对方赔偿停运损失吗?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薛文觌 | 发布时间: 2021-10-26 | 2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董某雇佣陈某作为司机驾驶陕AXXX11出租汽车,西安出租车公司雇佣贺某作为司机驾驶陕AXXX22客运车辆。2020年5月20日,陈某驾驶出租汽车与贺某驾驶的客运车发生擦碰,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西安出租车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陈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

  西安出租车公司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董某承担还是应由中华联合财险西安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如下:

  ……

  三、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营运损失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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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1.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所以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属于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被送至维修已导致其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客观上存在停运损失,可以主张营运损失。

  2.停运损失如何确定?

  关于停运的时间,一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止。关于停运损失的标准,要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停运损失,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3.停运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对商业三者险来说,如果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明确载明不予赔偿,并且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除可向对方赔偿责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停运损失。

  因为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一般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按照车辆每天的实际营运费用计算总数。在保险公司依法免责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