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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华格律师成功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刑事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1-10-28 | 1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审查起诉阶段的不予起诉有两种,一种是构成犯罪,基于情节轻微等各种情况,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即有罪不予起诉;另外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犯罪,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即无罪不予起诉。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适用“有罪不予起诉”的法律规定,此案经过华格律师成功辩护,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辩护律师对于案件定性不持异议,仅对量刑及情节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坚持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不仅是辩护律师职责的考量,更是对责任、良心、良知的考量,需要律师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勇气,更需要“虽千万人,吾往矣”的胆量。坚守律师的责任和良知,需要付出实际行动。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0日,因蔡某某(化名)的妻子在小区楼下晾晒了被子,晚上小区业主群有人发微信提醒蔡某某妻子收被子,蔡某某的妻子遂回复已经收过了并表示感谢,但是该业主群内的皮某(化名)语气却非常不友好,后来直接对蔡某某的妻子发出各种不文明言论,甚至言语辱骂,并说让蔡某某的妻子“下跪叫爷”“在楼下等着”的话。蔡某某听到后就在该业主群内与皮某进行理论,但皮某依旧不饶不休持续辱骂挑衅,后来蔡某某就在业主群内与皮某发生了言语上的争吵,气头之上说了自己家门牌号让对方上来。但是没想到皮某就直接上来到蔡某某家门口滋事,对蔡某某家的门不断踢、踹、砸,为了防止丈夫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蔡某某的妻子遂抱着孩子去开门,想着跟皮某好好说话,但开门后皮某上来就直接拉扯抱着孩子的蔡某某妻子,蔡某某见状就去帮忙,皮某又转过来拉扯蔡某某,蔡某某遂拿起放在家里鞋柜上的铝合金材质的东西打了皮某的头面部、腰部等,后经法医鉴定,皮某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腿部损伤属轻微伤。

  2021年6月29日,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30日,接受蔡某某妻子的委托后,李帅欣、李超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蔡某某,并多次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后来了解到案件已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但此时检察院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8日作出了批准逮捕蔡某某的决定,2021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10日,经过律师和受害方的不断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书,2021年9月22日,蔡某某被取保候审。


  律师意见

  本案是因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而本案被害人对于纠纷的引起、矛盾的激化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虽然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是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符合不起诉条件。鉴于蔡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积极向被害人了赔偿了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蔡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蔡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从而不予起诉。


  案件最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蔡某某妻子的委托后,经过详细地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后,律师提交了《辩护意见书》至灞桥区检察院,并数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与检察官多次交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于2021年9月30日对蔡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