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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之争,孰是孰非?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1-26 | 1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河南焦作一些用着“逍遥镇胡辣汤”招牌的商户,突然被周口“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商标侵权。商户们要想继续用“逍遥镇”的牌子要么每年缴1000元钱协会入会费,非逍遥镇本地的商户需要缴纳每年5000元的费用,不然就得赔偿3到5万,对此,很多商户不能接受,随着网络舆论的发酵升温,截至作者发稿时,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已经责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停止起诉行为,那关于“逍遥镇”胡辣汤这起商标之争,协会与商户到底孰是孰非?实质上,该起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之争背后隐藏着长久以来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以及实际经营者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矛盾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得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为“逍遥镇”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胡辣汤(商标注册号3436143,有效期至2024年06月20日)和第43类饭店、餐馆等(商标注册号3436141, 2024年11月27日)。依照商标法“注册在先”的基本原则,谁先注册谁取得商标,即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为“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权人。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所谓集体商标是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的名义,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商标,也正是基于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才会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并要求非协会组织成员加入协会,方可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商标。



  但逍遥镇胡辣汤经营商户们并非必然加入协会才能使用或必然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因“逍遥镇”商标具有特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即,无论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是否加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均可正当使用该“逍遥镇”地理标志。

  关于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之争,孰是孰非如何尘埃落定,尚不得而知,但在现代的商业模式里,本应维护品牌形象的行业协会应担起维护品牌形象、擦亮品牌招牌的责任,像推广沙县小吃、重庆市火锅、黄岩蜜桔、阳澄湖大闸蟹等由行业协会那样,持有商标后授权成员使用,着力于增加品牌的附加值,而非像现在发酵的舆论一样,让食客和逍遥镇商户们质疑协会“敲竹杠”“割韭菜”,丢弃了所谓“弘扬中原美食文化,做大做强胡辣汤产业”的行业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