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档主旋律爱国电影《长津湖》的热映,再次将亿万国民的爱国情怀凝聚到了一起,英勇的人民志愿军形象深深地扎入了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中:银幕前志愿老兵观看后艰难地敬礼,久久不愿离去;被“冰雕连”震撼了的观众们也饱含热泪,集体深深地鞠躬致敬;杨根思烈士墓前,也摆满了来自全国各地同胞们的深切问候。
今年国庆档主旋律爱国电影《长津湖》的热映,再次将亿万国民的爱国情怀凝聚到了一起,英勇的人民志愿军形象深深地扎入了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中:银幕前志愿老兵观看后艰难地敬礼,久久不愿离去;被“冰雕连”震撼了的观众们也饱含热泪,集体深深地鞠躬致敬;杨根思烈士墓前,也摆满了来自全国各地同胞们的深切问候。
就在举国沉浸在缅怀志愿军烈士英勇感人事迹的感怀时,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了某知名大V“罗某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刑事拘留的公告,给沸腾了的国民爱国热情泼了一盆冰冷的“污水”,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声讨。
01
法律如何打击
侵害英烈利益的行为呢?
首先,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为尊崇英烈、扬善抑恶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强了对英雄烈士的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英雄烈士的宣传教育、遗迹遗物的保护、优待抚恤、侵权救济等方面构筑起全方位保护英烈的责任体系。其中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对侮辱、诽谤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要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将严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今年4月1日,在“海空卫士”王伟烈士壮烈牺牲20周年的日子,某63岁男子因在微信群聊中侮辱烈士王伟、侮辱烈士遗孀而被依法刑事拘留,彰显了崇尚英雄、尊重英烈的价值导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