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联络我们
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行业服务 |

 文章详情

男医生B站直播妇科手术之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2-01-22 | 2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应受人敬仰的“白衣天使”,在一台妇科手术中却沦为侵害患者隐私的“魔鬼”。近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报一医生疑似通过B站直播妇科手术片段,遂即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1月18日18时许将涉事医生厉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厉某作为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直播妇科手术过程,这一行为无疑是对患者权利的侵犯。《民法典》关于隐私权是如何规定的?厉某的行为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而作为厉某直播平台的B站是否需要为此担责?

  1

  《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01

  何谓“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该规定结合通说,可以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为私人安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自主五方面,本案中厉某的直播行为一方面是对患者私密活动的泄露,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私密信息的侵犯。

  02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厉某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拍摄、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和拍摄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方式泄露、公开患者的隐私,侵害患者的隐私权


  2

  厉某的行为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01

  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厉某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患者妇科手术的行为,造成了患者隐私的泄露,且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厉某为医院的职工,故最终将由医院承担替代责任。

  02

  行政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