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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侵权业务部李莹珺律师接受西安日报采访谈高空坠物伤人事件
来源:https://xafbapp.xiancn.com/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104/6771280.html?isShare=true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3-08-25 | 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我所侵权业务部李莹珺律师接受西安日报媒体采访,就“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伤人,360多名住户成被告”新闻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分析。


       

       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侵权业务部负责人李莹珺接受记者采访,解答新闻中的吉师傅等大厦1单元的住户成为被告是否适格、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主不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Q:吉师傅等大厦1单元的住户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李莹珺律师: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警察四处走访调查,但并未找到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为维护受害店员的人身权益,金桥国际大厦南侧和金桥国际商铺共360多名住户被确定为嫌疑人,成为案件被告,但不必然会导致都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当侵权事故发生时,占有并使用建筑物,且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可能性较大的人。


       Q:发生高空坠物,在物主不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李莹珺律师:本案中,根据物业工作人员讲述及记者调查情况来看,吉师傅等所在的大厦1单元住户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较小,他们的诉求存在合情合理之处。

       

       但需积极应诉,向法庭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进行答辩,以排除加害可能性,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免除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