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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认证”到“附加证明书”:律师视角下的跨国文书流转新规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3xuO9WsounLbe1qXs4YYkw | 作者:李玉朝 | 发布时间: 2026-04-09 | 2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当今时代,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增强。随着我国与各国交往更加密切,利益融合更为深入,文书跨境流转需求亦随之大幅上升。2023年3月8日,中国政府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保管机关递交加入书,标志着我国正式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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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近年来,《公约》新成员快速增加,目前已达124个,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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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合二为一”,即合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俗称“双认证”)为依托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一步式证明。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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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约》前,公文书送往国外使用,通常需办理领事认证(流程详 见图 1)。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对于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如需送往国外使用,应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领事认证,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相应的,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需在当地办理公证认证后,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加入《公约》后,我国同其他缔约国之间不再需要办理使领馆领事认证,“双认证”将被简化为使用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手续(流程详见图 2),这将大大降低公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

· 二是用附加证明书代替传统领事认证,对文书上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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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格式(图3),其内容一般包括1.文书出具国 ;2.签署人 ;3.签署人身份 ;4.印鉴名称(前4项为文书相关信息);5.签发地 ;6.签发日期 ;7.签发人 ;8.附加证明书编号 ;9.签发机关印鉴 ;10.签名(后6项为证明信息)等10个要素。

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以增加其接受度。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图4)。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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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讼文书处理的四大关键核查点

从律师视角看,如果你是办理跨国诉讼的涉外律师,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文书范围及办理要求

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文书属于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律师应深入了解目的国对于文书时效、格式、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律师应通过查阅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接收机构或相关部门沟通等方式,确保文书符合目的国的要求。了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文书的出具时间和有效期,确保文书在目的国使用时仍具有法律效力;了解目的国对于文书格式的具体规定,确保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确保文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等。

2.主体资格证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组织参加诉讼时,需要提交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约》生效后,对于属于缔约国之间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部分缔约国被认为属《公约》中的“公文书”,无需再进行公证,可直接办理附加证明书的认证。在部分缔约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仍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再办理附加证明书的认证。

3.授权委托书

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国法官见证下签署,可免于公证认证程序;如无中国法官见证,则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即可。通过线上视频见证签署授权委托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跨境诉讼当事人通过视频验证后,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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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内容应涵盖各程序,尤其是,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代理人可代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可代为提起诉讼,并有权在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中签署律师姓名”等代理权限

4.域外形成的证据

如证据属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等司法文书,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或公立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一般仅需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在当地进行公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可以通过互联网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的,可以无需进行公证。

其余证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应根据法庭的具体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法庭要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这些证据一般需要经过公证和/或认证手续,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和认证从来都不只是程序细节。它和立案、证据提交、授权成立、主体资格确认都直接相关。跨国诉讼中,只要材料路径判断准确,很多原本容易卡住的环节都会顺不少;相反,一旦形式要求处理得太晚,后面往往要花更多时间弥补。因此,处理涉外案件时,建议把公证、海牙认证、双认证和翻译路径放到案件准备的前排位置。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