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烈性犬伤人事件,养犬人除了民事赔偿,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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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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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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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伤人事件,养犬人除了民事赔偿,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烈性犬伤人事件,养犬人除了民事赔偿,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第二、三款亦规定了相应的拘留或罚款处罚。
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此类行为,除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对危害人身安全违法行为“公权惩戒与私权救济并重”的防控思路,明确了治安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切实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规饲养烈性犬、看管不力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人是此条的处罚对象。如果你的犬只发生伤人事件且已造成实质人身损害,应重点关注如何消除社会危害及民事争议化解。在治安处罚阶段,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与受害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从而争取公安机关“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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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国企法律服务部是由深耕于资源与规划领域十余年的合伙人律师李超牵头组建。中心常年专注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强制等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出让合同纠纷、闲置土地处置、违建查处等土地二级开发,以及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监管业务。部门核心成员曾先后代理陕西省、西安市首起行政滥诉案件,西安市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为2018年西安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首案。此外,还担任西咸新区某新城管委会住建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家分局法律顾问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