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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何处罚?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rIQysmTH13l49t49DlyKIA | 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26-08-20 | 49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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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No.070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每日一问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何处罚?


华格律师回答

国企行政业务部-赵凡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增设规定:“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此类行为,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并处一定期限内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令,违反禁令的直接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华格律师解读:

此条款的增设,体现了对持续性纠缠、骚扰行为“切断接触、实体防范”的创新防控思路,防止线上滋扰演变为线下的人身伤害。

华格律师实务建议:

多次发送上述干扰信息,或采取跟踪、纠缠方式影响他人生活的行为人是此条的处罚对象。如果你的行为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告诫或已被立案调查,应重点关注警方是否已签发“禁止接触令”。在治安处罚阶段,立即停止一切物理及线上的沟通行为、承认违法事实,严格执行“不接触”禁令是避免面临二次行政拘留处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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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行政业务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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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国企法律服务部是由深耕于资源与规划领域十余年的合伙人律师李超牵头组建。中心常年专注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强制等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出让合同纠纷、闲置土地处置、违建查处等土地二级开发,以及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监管业务。部门核心成员曾先后代理陕西省、西安市首起行政滥诉案件,西安市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为2018年西安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首案。此外,还担任西咸新区某新城管委会住建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家分局法律顾问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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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   凡

审核 | 屈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