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 股东压迫——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小股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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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博、袁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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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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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迫,是大股东“合法欺负人”的游戏。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给了小股东一把“尚方宝剑”——但能不能用得上,关键看两点:证据够不够硬、损害够不够重。
请记住:不是所有不公平都是压迫,不是所有压迫都能回购。
但知道这条路的存在,本身就有意义。
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20
老葛持股80%,小茜持股20%。公司经营了五年,年年赚钱,小茜却一分钱分红没见着。每次问老葛,都说“公司要发展,钱得留着”。后来小茜一查,老葛早通过关联交易把自己那份利润转走了。
——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把小股东逼到“投资无门、退出无路”的绝境。
控股股东利用持股优势和控制地位,以不公平的方式排挤、限制小股东参与经营、获取收益,导致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彻底落空。
公司连续赚钱,大股东就是不分。偶尔象征性分个几百块,既规避了“连续五年不分红”的红线,又堵住了小股东的嘴。
大股东把公司业务外包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价格明显不公允,利润左手倒右手进了自己口袋。
不让小股东参与决策、不开股东会、不通知开会、不公示经营状况。
大股东给自己和亲信安排超高薪酬,变相把公司利润分走。
通过增资扩股等操作,让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被不断稀释。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股东压迫情形下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法条原文:“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翻译成人话:大股东欺负你欺负得太狠了,你可以让公司按合理价格把你的股份买回去,拿钱走人。
注意,不是“管理不规范”就叫滥用。法院要求的是主观恶意、持续性、根本性地剥夺小股东法定权利的行为。偶尔一次没通知开会、流程有点瑕疵,不构成“滥用”。
必须是真实、客观、可量化的严重损害,而不是小股东“感觉被欺负了”。多项权利同时被侵害、无法通过单项诉讼解决,才可能被认定为“严重”。
简单说:第1款是“公司做了重大决定我不同意”,第3款是“大股东欺负我太久了我受不了”。
保存股东会记录、拒绝分红的决议、关联交易合同、查账申请等——没有证据,啥都白搭。
书面提出抗议、要求纠正、要求回购——这也是为了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
在满足“滥用+严重损害”双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行动。
别连续五年不分红,也别象征性分几百块——吃相难看,迟早出事。
依法通知开会、允许查账、保障参与权。把小股东逼到起诉,你赢也是输。
第89条第3款已经正式施行,再按老一套“大股东说了算”玩,风险越来越高。
股东压迫,是大股东“合法欺负人”的游戏。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给了小股东一把“尚方宝剑”——但能不能用得上,关键看两点:证据够不够硬、损害够不够重。
请记住:不是所有不公平都是压迫,不是所有压迫都能回购。
【下期预告】
陷阱21:股东失权——不交出资,股权可能被没收?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