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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文娱IP专栏 | 对方没抄台词、只是“融梗”,能告赢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34hMzcm80q6b5cSGefQIA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6-10-16 | 18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在流量狂飙的短剧文娱时代,IP是内容变现的基石,合规则是行稳致远的底线。为帮助广大文娱从业者、创作者及MCN机构规避法律暗礁,华格特别推出《短剧文娱IP》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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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厚华 格律致公 / 

本专栏聚焦短剧、漫剧领域最高频的知识产权与合规痛点,全面覆盖从剧本确权、授权许可、AI技术应用、长剧IP改编,到侵权维权、出海合规等全生命周期风险。每篇短文均按“先给结论 → 法律分析 → 完整法条依据 → 实操建议”四段式结构呈现,力求在碎片化阅读时代,为您提供精准、易懂、可落地的法律指引。

短剧文娱IP专栏

 No.002期

#1

著作权

抄袭认定、权属、授权链条与盗版维权

Q

对方没抄台词、只是“融梗”,能告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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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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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一个“梗”很难告赢,但把多个梗组装成一条具体、连贯、可识别的故事链条搬走,法院照样能认定侵权。

所谓融梗,就是不逐字抄台词,而是把他人作品里的情节、桥段拆散后重新拼装。

短剧恰恰是高浓度套路型内容,总裁误会、坠崖失忆、真假千金满天飞,“融梗算不算抄”因此成为行业绕不开的追问。

回答的关键,不在用了几个梗,而在梗被组织起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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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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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有一条基本分界: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单个“梗”如“男主失忆”“真假千金”,是高度概括的创意与惯用桥段,属公共领域素材,任何人可用,独占反会窒息创作。

但表达是有结构、有细节的:

其一,当多个梗按照特定顺序衔接,形成具体的情节推进、人物关系网与冲突设计;

其二,再配上相应的场景、逻辑与细节;

其三,串联后与原作构成可识别的同一脉络时,就已从“思想”跨入“表达”,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简言之,融梗能否被追究,取决于被搬走的是“一个点子”还是“一整条被具体化的表达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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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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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思想不在保护之列,这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一致。

融梗争议最终落到第10条第1款第14项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普遍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与抽象概括法,先剔除不受保护的公有元素与惯用桥段,再对剩余表达逐层比对。《锦绣未央》系列案即是典型:法院对情节相似与语句相似综合认定,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拼装再精巧,只要链条够具体,照样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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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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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短剧从业者的实操建议:

其一,风控不要纠缠单个梗,而要盯住“情节组合是否形成独创表达”——立项时把核心梗的排列顺序、因果链条写进大纲,本身就是在留创作痕迹;

其二,建立一份常用套路与公有领域元素的清单,凡清单内设定一律视为公共素材,避免误伤自身创作;

其三,无论准备起诉还是应对指控,先请专业人员制作相似情节图表式比对报告,逐条标注独创表达与公有元素,让法官一目了然;

其四,剧宣文案里慎写“致敬某名作”之类表述,这种话可能反过来成为认定“接触”的辅助证据。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

作者介绍 

葛伟超 

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秘书

西安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秘书长

西安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华格律师事务所股权、公司商事业务部副首席律师

华格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副主任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

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前媒体记者。深耕科技教育、媒体娱乐、餐饮文创等行业,担任数十家文化、科技、教育和娱乐类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腾讯、华住会、饿了么、中粮集团、高教社、周黑鸭、陕西中烟、穆堂香调味品等公司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在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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