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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oukbDI1gV8s653JdiZtSQ | 作者:袁霄霄、王文博 | 发布时间: 2026-11-02 | 4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尚法厚华 格律致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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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25

Trap陷阱25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

【分不清】的代价——

老葛是某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欠下货款42万多。到期后没还,供应商把公司和老葛一起告了。

老葛在法庭上问:公司欠的钱,凭什么让我个人还?

法院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老葛是公司唯一股东,但平时图省事,客户货款直接打进微信,买材料、发工资有时也从微信转。

判决结果:公司还钱,

老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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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葛不是一个人。类似案例比比皆是——

福建龙岩,一家装饰设计公司欠工程款20多万,原股东张某某和现股东庄某都辩称“债务不是自己持股期间欠的”。法院说:不管谁持股,只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都得连带。

重庆大足,一家文旅公司欠广告费2.5万,唯一股东戢某同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某一人公司欠中介费50万,股东赵某提交了审计报告想证明财产独立。法院一查:审计报告是诉讼期间集中补做的,连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都没记进去。审计机构也不出庭接受询问。法院判决:举证不力,连带责任跑不了。

01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

普通公司,债权人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你得拿出证据证明股东把钱挪走了。

一人公司不一样。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翻译成人话:不是债权人证明你混同,而是你自己证明你没混同。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推定财产混同。

数据能说明问题:一人公司被认定存在人格混同的比例超过77%。

换句话说,十个一人公司老板,七个以上扛了连带责任。

02

怎么证明“财产独立”?

光有审计报告不够

很多老板以为“我每年做了审计报告,肯定没问题”。

北京二中院的赵某也是这么想的,结果呢?报告是诉讼期间集中补做的,债务没披露,审计机构不出庭——法院认定这些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认可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第一,审计报告要“及时” 。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完成,不能等被告了再补。

第二,审计报告要“完整” 。

所有债务(包括被执行债务)都得记进去。

第三,审计报告要“经得起查” 。

审计机构得出庭接受质询。

第四,不能只靠审计报告 。

银行流水、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原始材料也得备好。

简单说:平时规范记账、每年及时审计、所有债务如实披露,缺一不可。

03

转让股权也甩不掉责任

还有人打“金蝉脱壳”的主意:公司欠债了,把股权转让出去,是不是就跟我没关系了?

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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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案就是例子。张某某把股权转让给庄某,债务产生于股权转让前。法院判决: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负责,现股东对受让后的债务负责,只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谁都跑不掉。

庄河法院也明确:股东在债务形成期间转让股权的,只要不能证明转让前财产独立,照担不误。

转让股权,不等于转让责任。 债务是公司的,公司的账没理清,换谁当股东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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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提醒 ——

如果你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记住三件事:

1.公私分明是底线。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用,别用微信收货款,别用个人卡发工资。

2.每年及时审计。

会计年度终了后尽快做审计报告,别等被告了再补。

3.所有债务如实入账。

审计报告不是走过场,漏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不具有证明力”。

公司是我的,但钱不是我的。守住这条线,才能守住你的房子和车子。

【下期预告】

陷阱26: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有效?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 

王文博 

华格律所股权、公司商事业务部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互联网侵权、老龄权益维护

具备多年企业从业阅历,擅长以商业思维统筹法律策略,依托「商业+法律」复合视角,精准解决各类民商事法律问题。

袁霄霄 

陕西省律协公司法委员会秘书长

华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华格律师事务所股权、公司商事业务部负责人

西咸新区营商环境特聘监督员

企业高级合规师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首批预备调解员

擅长处理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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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文博

审核 | 袁霄霄

图片 | 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