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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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霄霄、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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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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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公司是我的,但钱不是我的。守住这条线,才能守住你的房子和车子。
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25
老葛是某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欠下货款42万多。到期后没还,供应商把公司和老葛一起告了。
法院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老葛是公司唯一股东,但平时图省事,客户货款直接打进微信,买材料、发工资有时也从微信转。
福建龙岩,一家装饰设计公司欠工程款20多万,原股东张某某和现股东庄某都辩称“债务不是自己持股期间欠的”。法院说:不管谁持股,只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都得连带。
重庆大足,一家文旅公司欠广告费2.5万,唯一股东戢某同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某一人公司欠中介费50万,股东赵某提交了审计报告想证明财产独立。法院一查:审计报告是诉讼期间集中补做的,连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都没记进去。审计机构也不出庭接受询问。法院判决:举证不力,连带责任跑不了。
普通公司,债权人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你得拿出证据证明股东把钱挪走了。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翻译成人话:不是债权人证明你混同,而是你自己证明你没混同。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推定财产混同。
数据能说明问题:一人公司被认定存在人格混同的比例超过77%。
换句话说,十个一人公司老板,七个以上扛了连带责任。
北京二中院的赵某也是这么想的,结果呢?报告是诉讼期间集中补做的,债务没披露,审计机构不出庭——法院认定这些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完成,不能等被告了再补。
银行流水、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原始材料也得备好。
简单说:平时规范记账、每年及时审计、所有债务如实披露,缺一不可。
还有人打“金蝉脱壳”的主意:公司欠债了,把股权转让出去,是不是就跟我没关系了?
福建龙岩案就是例子。张某某把股权转让给庄某,债务产生于股权转让前。法院判决: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债务负责,现股东对受让后的债务负责,只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谁都跑不掉。
庄河法院也明确:股东在债务形成期间转让股权的,只要不能证明转让前财产独立,照担不误。
转让股权,不等于转让责任。 债务是公司的,公司的账没理清,换谁当股东都一样。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用,别用微信收货款,别用个人卡发工资。
审计报告不是走过场,漏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不具有证明力”。
公司是我的,但钱不是我的。守住这条线,才能守住你的房子和车子。
【下期预告】
陷阱26: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有效?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互联网侵权、老龄权益维护
具备多年企业从业阅历,擅长以商业思维统筹法律策略,依托「商业+法律」复合视角,精准解决各类民商事法律问题。
陕西省律协公司法委员会秘书长
华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华格律师事务所股权、公司商事业务部负责人
西咸新区营商环境特聘监督员
企业高级合规师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首批预备调解员
擅长处理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