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 认缴出资虚高——注册资本写一个亿,看起来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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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博、袁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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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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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不是“面子”,而是“里子”。写高了,客户不一定信你;但一旦出事,法院一定找你。认缴不是免责。新《公司法》已经把“认而不缴”的空间压缩到了最低。与其到时候被债权人追着跑、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如现在就做出调整。
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07
一个亿写上去容易,到期拿不出来,
你就要用个人财产来填。
老葛和小茜合伙开了一家科技公司,注册资金填了5000万,两人各认缴2500万,出资期限写到了2045年。老葛心想:“反正不用马上掏钱,写高点显得公司有实力。”
公司经营了三年,效益不错。但一次供货商起诉公司欠款200万,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发现公司账户上只有20万。供货商转头就申请追加老葛为被执行人。
老葛懵了:“出资期限还有20年,凭什么让我现在出钱?”
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认定公司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判决老葛在未实缴的2500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万,老葛个人全赔。
老葛这才明白:当初为“面子”写下的注册资本,如今变成了“索命符”。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认缴制全面实施,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期限。这本是为了降低创业门槛,但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天价认缴”——出资期限长达50年、甚至上百年,注册资本动辄数亿、数十亿,严重虚化了公司的信用基础。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认缴制不再是“无限期”。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定时间表。
新法设置了“3+5”过渡期。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存量公司,如果剩余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后,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
时间不等人。对于认缴虚高的公司来说,这笔账必须现在就开始算。
很多人以为:出资期限没到,债权人就不能找我。但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这里没有要求公司“资不抵债”,也不需要等到破产。只要公司有到期债务还不上,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海淀法院在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明确指出:股东应当理性认缴注册资本,避免盲目高额认缴出资,导致形成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实践中,一旦公司被强制执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几乎都会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上海高院的样本数据显示,支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判决高达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