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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出资期限没到,法院凭什么让你提前“实缴”?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0fA39UCfRtu7ysOUoGNtQ | 作者:袁霄霄、王文博 | 发布时间: 2026-07-13 | 79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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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10

Trap陷阱10

认缴一时爽,一直认缴一直爽???

“加速”的期限——

老葛和小茜开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老葛认缴200万,出资期限写到2035年。他觉得时间还早,一直没实缴。

2025年,公司有一笔280万的设备采购纠纷。败诉后账户只剩不到20万,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供应商转头告了老葛,要求他在未出资的20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老葛不服:“出资期限是2035年,现在才2026年,凭什么让我提前出钱?”

法庭上,法官引用了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老葛的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老葛的200万,提前“到期”了。

他这才明白:认缴制给的“期限利益”,在新法面前不是护身符,而是随时可能被引爆的“定时炸弹”。

01

什么是出资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本应在未来某一天才到期的出资义务,因为公司的偿债危机而被“提前触发”,股东必须立即实缴出资的一种法律机制。

新《公司法》修订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在极少数例外情形下才被允许。

2019年的《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例外:

一是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

该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在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一般性规则。从“例外”到“一般”,门槛大幅降低。

02

核心触发条件

只要“不能清偿”,就能加速

新旧规则的分水岭在这里。

旧规则(九民纪要):

公司必须具备破产原因,或不申请破产,或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条件严苛。

新规则(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公司均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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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能清偿”的有力证明。

二是公司账面无资金、名下无有效资产、长期停止经营,也能认定为不能清偿。

三是公司自行承认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以书面形式确认无力付款。

一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