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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所见习札记:从课堂走向实务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QSn2YYzy3YBSUxVTPK5z4A | 作者:何逊 | 发布时间: 2026-08-21 | 87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其二为赔偿项目之合理性:双方对一笔一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系工资抑或垫付医疗费)、误工费之计算标准(按330元/天抑或200至220元/天计)等问题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庭审持续两个余小时,终因双方分歧悬殊,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期宣判。走出法庭的那一刻,我心中波澜起伏,久久难以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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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收获

Thoughts and Gains

此次旁听,令我有以下深刻体悟:

其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远逾想象。

课堂上,我们所研习者乃高度抽象、理想化之法律规则与制度;而于真实之司法实践中,我们所面对的则是鲜活具体之个案,是充满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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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开庭前与何轩律师讨论案情

书本知识固然重要,然唯有将其付诸实际案件,方能真正领悟法律之内涵与价值所在。

其二,法律思维之养就需日积月累。

通过观摩何轩律师的庭审风采,我体察到优秀的法律人兼具数种核心能力:迅速锁定争议焦点之洞察力、清晰阐发法律观点之表达力、灵活运用证据规则之驾驭力,以及与法官有效沟通之协调力。此等能力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具备,须在实践中不断沉淀与砥砺。

其三,法律职业肩负着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

此案之中,原告乃一位来自乡野的普通劳动者,被告亦为个体经营者。无论判决指向何方,都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这使我愈发深切地认识到,法律绝非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条文,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准绳。

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我们不仅要精研法律技艺,更要坚守职业伦理,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铭记于心。

(二)合同相对性的实务困境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约八万九千元——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请被告支付材料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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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并依约供货、完成结算;然被告答辩称该笔款项已于另一份合同关系中超额支付,试图以第三方之间的结算对账单抵扣本案债务。

· 庭审观察

在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核心争议聚焦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适用。

被告的逻辑是:虽合同系与A公司所签,但A公司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且长期合并结算,故与B公司的付款情况理应影响本案债务之认定。

原告代理律师贺欣悦律师从容回应:纵使该结算单真实有效,其所证明者亦为另外两个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合同无涉;被告若认为存在超付,应另行起诉,而非于本案中抵扣。

审判员的提问一针见血:“你提交的结算对账单主体为何与本案不一致?”此问直指要害——主体既不对应,何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此外,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因影像模糊,被要求限期重新提交,逾期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