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实务专栏 |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新法是如何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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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企行政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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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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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新法是如何规制的?新法积极回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的新型社会治安问题,将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以及盗用、冒用身份招摇撞骗等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统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进一步织密了法网。
为精准对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华格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特设立“治安管理处罚普法专栏”。本专栏立足于国企行政业务部办理案件实务经验,旨在深度剖析并解答大家在治安处罚领域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
新法积极回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的新型社会治安问题,将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以及盗用、冒用身份招摇撞骗等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统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进一步织密了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建议公众增强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勿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系统或窃取数据。若面临此类治安处罚,应重点审查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级别、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主观故意,准确区分一般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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