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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股东失权——不交出资,股权可能被没收?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N1QQEU44y95UUUqMWSz1XA | 作者:袁霄霄、王文博 | 发布时间: 2026-09-28 | 8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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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 |

《开公司的100个法律陷阱》No.021

Trap陷阱21

股东失权——不交出资,股权可能被没收?

“消失”的股权——

老葛和朋友合伙开公司,认缴200万,出资期限写到2035年。

新《公司法》来了,5年内必须实缴。老葛觉得“反正时间还早”,一直没动静。

公司发了催缴书,给了60天宽限期,老葛还是没当回事。结果公司董事会一纸通知:你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

老葛懵了:“我投了钱的,怎么说没就没了?”

这就是新《公司法》新增的

股东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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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交出资,股权可能被“没收”。

01

什么是股东失权?

股东失权,是指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后仍未履行,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剥夺其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简单说:你答应出的钱没出,公司催了还不给,这部分股权就不再是你的了。

这是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的制度。以前只有“股东除名”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窄、程序模糊。现在正式入法,成为公司督促股东出资的法定武器。

02

失权的触发条件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情形: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注意:只适用于“逾期出资”这一种情形。不是不配合经营、不是跟其他股东闹矛盾——只有该交的钱没交,才会触发失权。

*不适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这些另有法律规定。

03

失权的法定流程(四步走)

第一步:董事会核查并催缴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有义务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没按期出资,公司必须发出书面催缴书。

这是强制义务。董事会不核查、不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给宽限期(至少60天)

催缴书里可以给一个宽限期。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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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可以给更长,但不能比60天短。老葛收到催缴书后有60天时间补缴。

第三步: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

宽限期到了,股东还没交钱。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注意:是“发出之日”生效,不是“送达之日”。公司一发通知,股权就没了。

第四步:处理丧失的股权

丧失的股权怎么办?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两条路:

√转让: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第三人

√减资: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04

失权的法律后果

后果一:股权没了,钱不退

失权针对的是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不是全部股权。老葛认缴200万、实缴了50万,失权的只是剩下150万对应的那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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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实缴的部分,股权还在。但未实缴部分对应的股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即丧失。公司不退还已实缴的出资。

后果二:丧失的不仅是分红权

失权后,股东丧失的是未出资部分的全部股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参与性权利(表决权)。

后果三:股东可提起诉讼救济

如果股东认为失权有问题(比如公司程序不合法、自己已经交了钱),可以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只有30天,过期不候。

05

与旧法“股东除名”的区别

很多人把“失权”和“除名”混为一谈,其实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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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下,股东只要交了一点点钱,就够不上“完全未出资”,除名制度用不上。新法第52条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未按期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堵住了这个漏洞。

06

避坑指南

给股东(小心别被失权):

1.按期出资是底线。

新《公司法》下,5年内必须实缴,别把出资当“远期支票”。

2.收到催缴书别不当回事。

宽限期至少60天,这是最后的补救机会。过期不交,股权直接没了。

3.有异议赶紧起诉。

接到失权通知后30天内必须起诉,超期权利作废。

4.注意失权后的连带责任。

如果失权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其他股东要按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给公司(想用失权制度):

1.董事会必须主动核查出资。

这是法定义务,不核查、不催缴,董事要赔钱。

2.催缴必须书面。

口头催、微信催都不算数,必须书面催缴书。

3.宽限期至少60天。

可以更长,不能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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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权必须董事会决议。

不能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必须开会、表决、出决议。

5.失权通知必须书面。

口头通知无效,必须书面发出。

6.失权后及时处理股权。

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否则其他股东要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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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提醒 ——

股东失权是新《公司法》给公司的一把“尚方宝剑”——股东不交钱,公司可以没收股权。

但对股东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风险。认缴制不是“认而不缴”,新法之下,该出的钱迟早得出。拖着不交,等来的可能就是一张失权通知——股权没了,钱也白花了。

请牢记:出资是义务,不是选择题。该交的钱不交,股权可能就没了。

【下期预告】

陷阱22:股东代表诉讼的实务难点——赢了官司,钱归谁?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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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文博

审核 | 袁霄霄

图片 | 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