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刑”事件引发关注。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件始末:

2014年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安排轮值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收费4年。
2016年-2017年
4月、9月和2017年11月,洮南市水利局三次向黄德义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每次罚款1万元,并让他拆除浮桥。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
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经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后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但是被驳回。
2023年

6月26日,黄德义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目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案件正在审查中。
一、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看,私自建桥与非法收费行为的确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中,“为村民谋取便利”私自建桥的黄德义没有强制收费却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这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同情和对处罚是否合理、当地政府是否不作为的质疑。
1. 私自建桥行为
《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法》第65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洮南市水利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 非法收费行为
根据《公路法》第58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黄德义私自收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行政法规。
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呢?我们这里分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讨论:
(1)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是指需要行政特别许可的经营活动,该罪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黄德义的行为并非需要行政特许的经营活动,也未侵犯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指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要求罪犯主观上必须有无事生非的动机,且必须侵犯正常的社会秩序。
黄德义自陈,其搭建浮桥只是为了方便过河,浮桥成本较高超过13万元,收费只是想收回成本,他从未以过路为由强制收钱,过桥缴费是过路人的自愿行为,经当地村民证明该浮桥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当地村民。
笔者认为,若该事实正确,黄德义的行为不属于强拿硬要,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过路人的过路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可依照《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案件之外的思考
该案一经曝光,引起各方争议。

究其原因,无外乎当地政府对洮儿河桥梁建设的考量、强拿硬要的认定、以及申诉的驳回上表现出的语焉不详。
为回应舆论,解决法律争议,笔者认为,依法立案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着重注意:
1.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政府“不作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洮儿河所处的地理环境、交通位置,以及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决定了建桥的必要性。(2)结合建桥的程序、审批流程、经费等问题,在(1)的基础上考虑政府是否是真的不作为。以此,来认定黄德义私自建桥是否出于主观善意。
2.黄德义非法收费行为中过路人自愿与被迫的证据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苛的法律,其适用应遵从谦抑性原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程序使用法定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坚持疑罪从无,认定其收费行为非强制。
3.司法舆论的压力与法律事实认定之间的矛盾:
信息时代,公权力机关应及时处理舆情、回应公众疑问,要做到言之有物、坦诚主动,不打马虎眼、不顾左右而言他。但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应被舆论所裹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重大案件的解释与回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