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该法明确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同时两部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等。
1、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3、建立相关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4、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须报告有关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5、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将受惩处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对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