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上午9时许,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诉被告刘暖曦(即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1月10日上午9时许,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诉被告刘暖曦(即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随后,包括央视等各大主流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也足可见江歌案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之大。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而是想知道“恶人是否会有恶报”,法律在这样的案件中又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而今,判决终下,欣慰的这个判决结果没有让人失望,同时笔者希望能和大家一起,运用法律思维,学习一下这份有温度有力度的判决书。
本案是一起侵犯生命权的侵权案件,适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求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对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机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刘鑫存在过错的理由是刘鑫作为被救助人,同时也是危险侵害的引入者,理应对救助者江歌负有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没有提前告诉江歌可能存在的危险,在危险转化为现实时又为求自保而锁门阻止江歌进入,对江歌的死亡具有明显过错。因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这里的“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用通俗的理解,就是谁引来的危险,谁负责消除,至少要提醒注意防范和规避,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放在本案中,江歌本非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人,她为刘鑫提供了救助庇护,刘鑫作为引发侵害危险者,对江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她应该将陈世峰的危险性明确告知江歌,以便对方更好的判断该如何应对。而刘鑫作为引来危险的一方,不仅隐瞒了关键信息还要江歌半夜出门陪同自己回家。可以说正是她的隐瞒和要求,间接导致了江歌的生命权遭到剥夺,也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死亡的前提和根本原因。但同时这不是全部原因,刘鑫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法院对江秋莲(江歌的母亲)主张酌情支持了496000元。
此外,法院还结合刘鑫事后的刺激性言论、给原告造成的身心伤害及本案的社会影响等,酌情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的金额是比较高的,这也体现法院对本案被告行为的谴责态度。
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官书写判决书时显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判决书特别指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段话,既彰显了法律正义,又体现了法律温度。69.6万元的赔偿款无法换回江歌的生命,但对于江歌的母亲而言,赔多少钱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承认了刘鑫有错。而这起案件的社会意义,在于亮明了司法态度、作出明确的是与非评判,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守住了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