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联络我们
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

看法

 |

 文章详情

大V侮辱志愿军英烈被刑拘,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英烈?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赵智红 | 发布时间: 2021-10-09 | 1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国庆档主旋律爱国电影《长津湖》的热映,再次将亿万国民的爱国情怀凝聚到了一起,英勇的人民志愿军形象深深地扎入了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中:银幕前志愿老兵观看后艰难地敬礼,久久不愿离去;被“冰雕连”震撼了的观众们也饱含热泪,集体深深地鞠躬致敬;杨根思烈士墓前,也摆满了来自全国各地同胞们的深切问候。

  就在举国沉浸在缅怀志愿军烈士英勇感人事迹的感怀时,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了某知名大V“罗某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刑事拘留的公告,给沸腾了的国民爱国热情泼了一盆冰冷的“污水”,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声讨。


  01

  法律如何打击

  侵害英烈利益的行为呢?

  首先,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为尊崇英烈、扬善抑恶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强了对英雄烈士的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英雄烈士的宣传教育、遗迹遗物的保护、优待抚恤、侵权救济等方面构筑起全方位保护英烈的责任体系。其中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对侮辱、诽谤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要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将严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今年4月1日,在“海空卫士”王伟烈士壮烈牺牲20周年的日子,某63岁男子因在微信群聊中侮辱烈士王伟、侮辱烈士遗孀而被依法刑事拘留,彰显了崇尚英雄、尊重英烈的价值导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总则编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产生的民事责任,侵害人负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当承担民事责任。


  #2

  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该如何保护呢

  首先,《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到侵害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律援助机构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没有起诉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对发现的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报告义务。第二十四条赋予我们每个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的权利。可以说,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

  我们在日常言行中

  关于英雄烈士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有底线才有自由,有边界才有秩序。我们在日常言行中一定要传播正能量,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2、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3、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电影《长津湖》中有句台词:“我们把该打的仗打完了,我们的后辈就不用打了。”英雄烈士用血肉之躯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心尽力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