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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马琛琛 | 发布时间: 2021-11-10 | 1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三个层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案例简介

  李某于2020年曾多次向刘某某借款,借条载明,现尚欠陈某某现金90万元,2021年,刘某某将李某与其妻子许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90万元借款及利息。许某辩称该款项均由其丈夫李某一人所借用于投资,自己并不知情也未使用该笔款项,该笔债务应当由李某一人承担。根据刘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对接收借款转账的银行卡情况及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账户信息绑定者均为许某,且其在多家商户进行大量数额不等的消费性支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相关证据以及对涉案借款的收款主体、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论证,认定涉案款项属于李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人共同偿还。


  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案借款属于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

  1.从本案的借款款项的收款主体分析。根据案中证据借条载明事项内容来讲,该案的借款直接或间接均转入了许某的银行账户,该笔借款的实际收款账户就认定为许某账户。

  2.从本案的借款实际主体分析。本案中借款的数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虽然许某并未在借条签字,也不认可涉案借款。但是,收款账户是由许某自身实名开立的银行账户,且该账户均绑定了许某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并且具有多次消费记录,无论该笔借款是否由其本人使用,也应该推定其知道借款的存在。就算借款由李某实际支配使用,也应当视为许某对自己丈夫的授权

  3.从案件借款的实际用途来看,依照本案的证据可以看出借款多次用于不同商铺的消费,可以认定为夫妻生活消费支配或者用于积累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分析,应当认定本案所涉的债务是李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是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大笔款项,但是通过债权人的主张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此借款,且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