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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华格律所为上林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正当防卫”法律知识讲座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1-18 | 1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矫正对象学法、懂法、守法意识,预防、减少重新犯罪。11月17日,上林司法所联合华格律所开展“正当防卫”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由华格律所副主任李帅欣律师、李玉霞律师主讲,3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此次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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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所副主任李帅欣律师主讲“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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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所李玉霞律师解读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讲座环节中,华格律所副主任李帅欣律师详细首先讲解了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并通过五个典型案例:“昆山龙哥反杀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陕西“反杀案”、"朱某某正当防卫案"及"冯某某故意伤害案",讲解了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并深度分析了这些案件中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侵害行为属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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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司法所联合华格律所开展“正当防卫”法律知识讲座现场

  同时,讲座中李玉霞律师为大家普及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关于防卫行为、防卫挑拨与相互斗殴的界分,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的定义,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应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在防卫的同时把握好必要限度以免把自己置于不利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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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司法所联合华格律所开展“正当防卫”法律知识讲座现场

  此次讲座受到了上林社区矫正人员的欢迎和好评,大家认真听讲,并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提问与交流。华格律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记“让每一份权利都有法律守护”的使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此次法律知识宣讲,加深了社区矫正人员对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等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也为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打下了坚实基础。

  

       普法小课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一、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正在进行中。

  开始:不法侵害是否开始,主要应当看不法侵害是否造成现实、紧迫危险。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不进行防卫就会失去防卫时机,无法再进行有效防卫的,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允许进行防卫,即可以“先下手为强”。

  结束: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三、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主观条件——正当的防卫意识

  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相差悬殊”。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反对“对等武装论”:避免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二、造成重大损害

  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