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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疫情现状下“哄抬物价”之法律剖析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3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西安确诊病例一直在攀升,疫情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来势凶猛的新冠肺炎疫情可谓令我们措手不及,为了打赢这场抗疫狙击战,一系列法规政策被制定,一系列防控措施被启动,全市市民本着“众志成城,同仇敌忾”的决心共同抗击疫情。

  可就在这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一些不法商贩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案件层出不穷,如“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胜广烟酒副食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西安市雁塔区保升调料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陕西开元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案”等,这些商贩的价格违法行为无疑破坏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商贩的违法行为亦影响了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对全市人民勠力同心抗击疫情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法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陕西省价格条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哄抬物价”相较于“一般商品涨价”的显著区别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

  2.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即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如,近期综合执法支队曲江中队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线索”对西安市曲江新区鲜满家果蔬店涉嫌“哄抬物价”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红萝卜进货价:10元/公斤,销售价:17元/公斤,进销差价率为70%;土豆进货价:4.4元/公斤,销售价:9元/公斤,进销差价率为104.55%。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该店的进销差价率过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遂决定对该店涉嫌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

  4.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总之,哄抬物价不同于一般的涨价行为,哄抬物价是一种恶意抬价行为,是投机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一种投机违法行为。

  三、“哄抬物价”面临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陕西省价格条例》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四)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轮疫情防控中,不法商贩借机哄抬物价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破坏,不仅使自己面临处罚的境遇,更是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在这疫情决胜期的关键时刻,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但是,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只有这样,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尽快全身而退,重拾繁华长安盛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