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什么要读懂股权转让中的个税缴纳?双节前的最后一日,陕西省税务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6号)。
该通告规定了两个重要事项:
①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②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的个人纳税信息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要求,股权过户时提交完税证明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上海、辽宁、福建等省份也已公开发文要求,在变更股权登记时需要提交完税证明。
所以,了解股权转让中自然人作为出让方的个税缴纳,就成了一件必须完成的事项,以下是股权转让中自然人作为出让方常见的法税问题:
1. 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第2条个税税收范围中增加了财产转让所得。至此,我国对股权转让开征个人所得税。
在现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财产转让所得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此,确立了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2. 应缴纳个税的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答:股权转让的形式不仅仅限于出售股权,还包括以下形式:
①公司回购股权的;
②以股权抵偿债务的;
③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
④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企业IPO后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一并发售的;
⑤股权被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强制过户的;
在公开股票交易机构进行股票交易的,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自然人交易股票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股权转让时,个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4. 谁应当缴纳个税?
答:在缴纳个人税的行为中,分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扣缴义务人实际解缴税款。
(1)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之规定,个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即在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出让方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所以,出让方一方是实际纳税人,如果出让方一方是自然人的,则符合本通告的主体规定。
(2)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之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两项义务:
①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②受让方在支付价款时应当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另外,税务机关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5. 股权转让双方可否约定个税实际负担方?
答:税收法律仅规定了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并明确其在纳税行为中的法律义务。但对双方纳税税额的实际负担进行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在由其中一方负担过户的税款。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方不能仅凭对方未完成税款支付等行为,不履行法定的税收义务。
6. 股权过户应当交缴纳多少个税?
个税缴纳额=应纳税所得额×缴税比例
(1)应纳税所得额即缴税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5项明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同时,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不按照税收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合理费用是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所得税等。
(2)税率是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股权转让的税率为20%。
7. 股权转让中的个税应该给哪个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缴纳?
答:应当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8. 除申报纳税外,还需要向主管税收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②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③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④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被投资企业即转让标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自然人股东该纳税年度应当提交资料:
在提交《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时,应当准确标注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信息。
9. 股权受让方即扣缴义务人可否直接从转让价款中扣除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该标的企业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实际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对股权过户时点和价款转让时点的约定并非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即先签订协议支付价款,后变更股权登记。
所以,双方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价款中税款部分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节点。如没有明确,建议股权受让方即扣缴义务人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税收机关进行申报,在满足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等股权转让交易完成条件时,需及时缴纳税款完成扣缴义务、向转让方即纳税人交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完税证明等税收文件,此时受让方才可以将股权转让价款中与应纳所得税额相等部分不再向股权转让人支付。
10. 股权转让中缴纳的个税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
答:不能。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办理退税或者补税。个人转让股权缴纳的所得税不在该范围之内。
11. 股权转让中转让方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应当纳税?
答: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产生违约金或者递延支付等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同时,根据较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以及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12. 交易取消是否可以退回已经缴纳的税款?
答:由于各种原因,股权在变更后可能被取消,转让方收回股权、受让方收回价款,此时是否应当退回已经缴纳的税款,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进行确定。
其主要条件有以下三个:
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②股权已作变更登记;
③且所得即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收到的。
如满足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认定为该次转让行为已经完成,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款不予退回;
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税。
13. 少缴或者不缴纳会有什么问题?
答:以阴阳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降低缴税基数或者仅支付转让价款但不办理过户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以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的目的,会有以下不利后果:
①税收所得额会采取核定的方式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明显偏低的或者不申报缴纳税款的,税收主管机会有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核定金额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进入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②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被税收机关认定少缴或者不缴为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会被采取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例如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不良信用公示等。
14. 如少缴或者不缴是否会追缴,即追缴是否有时效限制?
答:不会,如故意少缴或者不缴,追缴并不受时效限制。
相对应地,如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者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并且根据该《通告》的内容,“两个要求”将于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但并不意味着只是在2023年10月30日起才需要缴纳个人,根据以往税收征管案例,对于突击转让等有明显逃税意图的行为,税务机关会更加严厉地打击。
15. 少缴、不缴达到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明文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2条规定,偷逃税款金额达到10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
以上是有关股权转让中有关个税缴纳的相关问题。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考量交易收益的重要环节。如您有进一步的法律服务需求或者问题咨询,可添加下方作者微信进行沟通交流。
-相关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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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http://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272303,2023年10月5日最后访问;
3.《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7号),http://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225344,2023年10月5日最后访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61864,2023年10月6日最后访问;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111478,2023年10月6日最后访问;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96410,2023年10月6日最后访问;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317217,2023年10月6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