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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系统权责界分困境与制度创新 ——以小米SU7交通事故的归责体系重构为视角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9S4e2Vv0dO2Sj9HJitoWA | 作者:牛天豪 | 发布时间: 2025-04-03 | 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3月29日22时44分,一辆小米SU7标准版在德上高速公路池祁段行驶过程中遭遇严重交通事故。我们对此深感痛惜。据初步了解,事故发生前车辆处于NOA智能辅助驾驶状态,以116km/h时速持续行驶。事发路段因施工修缮,用路障封闭自车道、改道至逆向车道。车辆检测出障碍物后发出提醒并开始减速。随后驾驶员接管车辆进入人驾状态,持续减速并操控车辆转向,随后车辆与隔离带水泥桩发生碰撞,碰撞前系统最后可以确认的时速约为97km/h。


来源凤凰网汽车


       该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巨大关注,不仅是因为小米汽车是中国新能源智驾汽车的新标杆之一,更是因为智能驾驶与传统驾驶在交通事故上的责任划分问题让网民进行激烈探讨,专家指出,此类事故责任认定复杂,既涉及驾驶员是否及时接管,也需验证车企提供的系统数据是否可靠,事故责任划分仍存模糊地带。


       所以因智能驾驶系统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到底应该是谁来承担责任?


1.驾驶员责任认定的证据困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传统驾驶而引发的案件中驾驶员需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碰撞前系统最后可以确认的时速约为97km/h,虽未超限速标准,但电池组遭受的侧面撞击角度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的碰撞防护标准,成为责任界定的关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需初步证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但事故导致电池包完全焚毁,致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面临实施障碍。司法实践中可参照,采用举证责任缓和制度,要求车企提供电池模组防撞测试原始数据。


       · 智驾系统有L2和L3的分别:


       L2是指:部分自动化,还是驾驶员主导,驾驶员需持续监控路况,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控制,L2是辅助驾驶,如提供如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控制等功能,但驾驶员仍需保持对车辆的主要控制。


       L3是指:有条件自动化,此时车辆是系统主导,驾驶员可以完全放手,系统负责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如车道保持和换道,L3会给驾驶员接管提示,系统会在必要时提醒驾驶员接管,但驾驶员不必时刻准备接管。


       此时,应从系统来看驾驶员的责任,L2及以下系统因驾驶员需全程监控,事故责任通常由驾驶员承担,经过相关案例检索,法院大多以“驾驶员未及时接管”为由判其主责。L3及以上系统因其在功能激活状态下,驾驶员可短暂脱离操控,但系统要求接管时若响应延迟,责任如何分配?目前国内法规尚未细化。


2.车企产品责任的边界需突破


       事故调查依赖车企提供的行车数据,但数据真实性常受质疑,所以专家指出车企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性,《产品质量法》第41条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本案遭遇挑战,要想车企需承担连带责任,则要证明事故因系统缺陷导致,但消费者举证难度大,需依赖第三方鉴定机构。


       在技术举证层面,工信部《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规定的30分钟逃生时间窗口被突破,车企需证明其安全设计符合GB/T31498-2021标准。


来源百度百科


       但事故车辆BMS日志的完整性存疑,可以参照美国NHTSA对特斯拉自燃事件的调查程序,可要求车企开放系统源代码进行验证。


3.保险追偿机制的创新需求


       根据四部门最新试点政策,智驾车辆需购买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主体(如车主)承担。车企若存在过错,使用主体可追偿。



       部分车企推出“智驾保险”,但仅覆盖经济赔偿,刑事责任仍需由驾驶员或车企相关人员承担,所以需要构建并实施"技术责任鉴定-保险先行赔付-代位追偿"的新型机制。


4.现行的责任认定规则——“三阶段认定规则”


       智能驾驶事故因涉及车辆所有人、算法开发商、系统供应商等多重责任主体,传统交通事故责任框架面临适用困境。根据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当前已形成阶梯式责任认定体系:


       · 第一阶段:系统未启用状态当自动驾驶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时,完全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处理机制。驾驶人员需对车辆操控负全责,此时不涉及智能系统供应商的责任追溯。


       · 第二阶段:系统运行期间事故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车辆使用方(所有权人或运营机构)须在事故发生后120分钟内完整上传碰撞前15秒视频、传感器日志及系统状态数据。若未按期提交完整数据包,则推定存在过错;若技术鉴定确认系统存在设计缺陷,车辆制造商需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三阶段:刑事责任特殊情形即使自动驾驶系统处于工作状态,若司法鉴定证实事故系由驾驶员故意行为(如吸毒后启用智驾系统)或重大过失(如擅自破解系统安全协议)导致,仍可能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实现技术中立原则与过错责任主义的平衡。


       华格律师小结:本次事件暴露出的法律滞后性,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专属责任认定体系,并且在相关法律中增设智能系统责任条款,保险业应该从传统的“认定-赔付”程序中构建智驾系统新赔付程序,最终形成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保险保障三位一体的安全生态。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智能电动汽车事故已突破传统法律框架,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协同创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技术革新之间寻求平衡点。消费者也应明知智驾系统只是辅助而非替代,需要驾驶员时刻警醒,若真的发生了事故,应立即保存行车记录仪数据,要求车企提供完整系统日志,必要时申请第三方鉴定,并且除交强险外,应购买覆盖智驾风险的商业险,确认保险覆盖范围。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