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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高级合伙人陈丹律师荣获《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后附原文)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dhx0d773MbFLTP5tsNguQ | 作者:陈丹 | 发布时间: 2025-07-23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恭喜我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陈丹律师凭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解读》一文,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后文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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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征文活动是由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与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联合发起,为深入学习贯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推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的融合发展而举办。征集的文章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既有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也有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建议,充分展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实践经验。


- 陈丹 -

CHEN DAN

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格律师事务所监事

华格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参与办理案件超过500件,专注办理婚姻家事类诉讼及非诉案件,主要擅长婚前婚内财产规划、离婚谈判、离婚指导、离婚财产分割、遗嘱指导、遗产管理、财富管理与规划、遗产管理人等。在诉讼中,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案件深入的见解,成功解决众多纠纷,其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办案态度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以下为获奖文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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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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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INTRODUCTION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同居析产、基于婚姻给与房屋、直播打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解释,现就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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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实务审判观点 

Practical Trial Perspective

观点一:基于赠与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给与第三者,第三者表示接受赠与,即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法定情形出现时夫妻任一方无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在没有出现婚内析产的法定事由时,夫妻双方离婚时才可以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故夫妻一方如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对方可以就赠与的财产全额追回,而并非一半。

另外,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的,其赠与行为与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且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损害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 案例分析 -

·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李某认识了洪某,随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22年两人分手。在此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洪某转账36万余元,刘某知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某返还受赠款项。

洪某答辩称自己因工作原因认识李某,在李某欺骗之下建立恋爱关系,自己并不知晓对李某拥有家庭的事实,自己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两人共同生活两年多,在此期间洪某给李某转账1万余元,另外退回李某的转账5千余元,还有李某转账支付的1千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合计5万余元用于双方的日常开支,故以上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 法院认为

李某与洪某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向洪某转账支付了多笔款项,上述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无过错的刘某有权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洪某返还款项。

其中对于洪某主张的退款及转账予以采信,对于日常支出5万余元,在第三人李某并未出庭进行抗辩且日常支出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对此意见依法采纳。第三人李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结果

一、确认李某赠与洪某31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二、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返还31万余元。

观点二 基于不当得利判令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另外,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使得得利人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即去除利益功能。

第三者接受夫妻一方无偿给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获得利益,而原配由此受到损失,该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第三者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因此,第三者接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 案例分析 -

· 基本案情

季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某与2023年因病去世,季某在整理王某遗物时发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吕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7年开始,王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向吕某转款,转款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转款金额共计44万余元。季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款项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 法院认为

王某在与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季某同意向吕某转款,吕某亦收取王某所转款项,其行为侵犯了季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的支出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及无证据佐证的部分购物费用,剩余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 判决结果

由吕某向季某返还374457.88元,并以374457.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向季某支付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华格律师提醒 -

HUAGE LAWYER REMINDED

以上是目前常见的处理此类纠纷的两种途径,均可用于主张返还财产,具体选择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一般情况下,以不当得利主张更为直接,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收款的事实,被告须对收款做出合理解释,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相应款项;而赠与合同无效则需证明合同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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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规定 / Provisions of law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条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解释二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形系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明确了裁判依据;

2、上述规定情形下,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解释二的规定明确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对过错方的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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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The notice

1、以赠与合同无效主张,原告须举证证明出轨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2、赠与数额如何认定?一般情况下,直接转账的比较好认定,但如果是给付现金、第三者持卡刷卡消费、直接取现这些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很难直接认定,而且对于原告来讲要想取证也非易事;我们最近有个案件,出轨一方直接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第三者用于消费将近十年,其中有多笔取现记录、直接消费记录、还有第三者给自己及家人的转账记录,总费用接近500万元。这里除了转账记录以外,取现跟消费的费用很难主张。

3、返还金额如何认定?一般存在互相转账、转账未接收等情形,这个要扣除;另外,如果两个人一起共同生活了,可能存在共同消费情况,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一部分进行扣除;同时可以就返还金额主张相应的利息。

4、就第三者返还的财产,无过错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这笔财产的分配比例如何确定?平分还是按过错比例?对于其他财产是同样的分配比例还是有所区分?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如果一方婚内出轨并存在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内析产,在婚内析产的时候是平分,如果离婚再对过错方进行少分或不分,但是如果双方不离婚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出轨一方起到惩罚作用。我认为这是大家在实务办案中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也需要在实务中去印证。

5、《解释二》第十四条在子女抚养方面还有所考量,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作为对其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华格律师提醒 -

HUAGE LAWYER REMINDED

本条的制定给此类案件明确了司法裁判依据,在无过错的配偶和出轨一方、以及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之间,要坚决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这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