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早退途遇车祸算工伤?法院判决背后的法理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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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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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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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相关活动中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济,而不是惩罚劳动者的微小过错(虽然如此,但还是建议大家在平常上下班时不要迟到早退哦)。
前言:
近日,一则“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了全网热议。
许多人第一反应是“早退也算工伤?那公司的规章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
这起案件究竟有何特殊之处?、
法律的尺度又是如何衡量?
今天,华格律师与您一同深入剖析
这起“早退工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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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山西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工作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自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50至18:00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
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历经长达两年的诉讼程序后,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人社局对卢某因工死亡的认定,驳回电子公司上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要理解人社局认定与法院判决,我们必须先看懂本案的核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提前7分钟下班,是否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实际上,法院支持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观点,其判决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认定的核心精神: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对“上下班途中”进行合理且人性化的扩大解释,即上下班途中的本质是“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这里的“合理时间”,并不仅指公司规定的、分秒不差的上下班时间,而是一个具有弹性的、符合常理的时间段。
提前7分钟,属于微小且合理的弹性范围,且在卢某长达半年的工作中,其下班时间始终保持在17:50-18:00的区间内,公司也未就该行为提出任何警告处罚。
若经公司警告或处罚后,员工仍然提前7分钟早退,此时在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违反劳动纪律 ≠ 否定工伤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早退)”和“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 早退: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员工早退,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如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等。
· 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关系,其核心在于判断伤害是否发生在“因工外出”或“上下班”这个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场景中。
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权益”而非“惩罚过错”,《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其立法精神自始就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如果仅仅因为几分钟的提前就认定不属于工伤,无疑是将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责任与社会保险的保障责任混为一谈,过于严苛,也违背了工伤保险的设立初衷。
法律的智慧在于,不能因为员工有轻微的违纪行为,就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这一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
工伤认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相关活动中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济,而不是惩罚劳动者的微小过错(虽然如此,但还是建议大家在平常上下班时不要迟到早退哦)。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