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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姚先生彩票事件,投注站老板王某或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1-19 | 1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7月17日17时25分,在陕西西安打工的姚先生,向彩票投注站老板王某发送20元微信红包,用以购买彩票。当晚,投注站出现两注超级大乐透一等奖: 一注1801万,一注1001万,姚先生就是1001万大奖的获得者。但当姚先生向王某索要中奖彩票时,王某却称,中奖彩票并非姚某购买的那张,是因自己失误将他人的彩票错发给姚先生,并声称是一人包揽了两注超级大乐透一等奖。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赔偿姚先生精神损失15万元。之后,随着领奖消息的公布,姚先生得知并非一人包揽了两注大奖,领走1001万大奖的正是王某的表哥高某。受骗的姚先生随后起诉了王某,2021年1月11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决彩票归姚先生所有,但胜诉的姚先生却并未能拿回彩票及奖金,11月15日,维权无果的姚先生向记者表示,将以王某涉嫌诈骗罪进行刑事控告。

  很显然,投注站老板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么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从表面来看,本案投注站老板王某通过欺骗姚某,从而使姚某陷入错误认识后放弃索要中奖彩票,最终由王某表哥高某领取千万大奖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素。但本案中存在一个不可忽略的基本事实,即王某欺骗行为的实施及非法占有意图的产生,均是在王某已实际占有了彩票的情况下,且王某的占有行为是基于姚某的合法委托,显然,王某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基础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而侵占罪和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在行为表现上具有相似性,尤其是在一些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又具有欺骗的行为交织情形下,两者更加难以区分,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接下来,笔者将对投注站老板王某的行为是涉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进行法律分析。

  诈骗罪和侵占罪两者构成要件明显不同。构成诈骗罪需满足以下五个要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侵占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他人财物的占有者)——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行为内容为侵占、拒不退还。

  诈骗罪与侵占罪,在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都存在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事实,甚至在行为模式上,都会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因此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就在于受害人交付财物时的心理状态及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的时间节点。

  就本案而言,首先,姚某因与投注站老板相熟,通过微信向店主王某支付20元,委托王某用于代为购买彩票,双方实质上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王某与姚某之间长期代买彩票的交易习惯,王某实质上充当了姚某彩票(实物)的临时保管人。

  其次,姚某委托王某购买彩票并代为保管时,并非基于王某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后将彩票交由王某代为保管,而是基于与王某长期合作产生的信任关系。

  最后,投注站老板王某接受姚某代为购买及保管彩票的委托后,在面对巨额利益诱惑的情形下,才产生了非法将彩票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并非从一开始就企图非法占有姚某的彩票或彩票利益,且王某实施欺骗行为的目的也是企图使姚某免除其返还彩票的义务。

  所以,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姚先生该如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以公诉为常态,但也有部分案件是通过受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来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的规定,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对此没有管辖权,也不会进行刑事立案。因此,姚先生如果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行提起刑事自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在面对千万大奖时,王某不仅欺骗姚某且在姚某得知真相后仍拒不返还属于姚某的彩票,这不仅有违个人诚信、有悖体彩行业的基本职业操守,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001万,王某如获刑,则极有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