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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朱婷已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已立案!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1-12-29 | 3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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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官网2021年12月27日晚的消息,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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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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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这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数据造假、抄袭洗稿、传播谣言等问题层出不穷,与朱婷一样被侵害名誉的名人可谓是屡见不鲜。但是遭遇此等事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是不予理会,或者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发起,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责任,但并未起到制止的作用。而朱婷此次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若造谣者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文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诽谤一罪做以下简要分析。

  01

  诽谤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关于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诽谤?

  根据最高检及最高法《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诽谤的主要行为类型有三种: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是篡改原始信息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三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03

  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

  1、在刑事责任方面:在诽谤罪的概念中已提到,就不在此赘述了。

  2、在行政责任方面《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诽谤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

  3、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诽谤他人导致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违法犯罪人员在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同时,也需要一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4

  诽谤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适用公诉程序。对于适用自诉程序的诽谤案件,公安机关不具有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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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在自媒体时代里,躲在网络里依旧不能掩盖其违法的事实。朱婷针对此事的做法更是明明白白的告诉那些网络喷子,你们一直在法律管辖范围内,不要妄图以身试法。希望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权利,从而倒逼各大网络平台能够加大内容的审核力度,让自媒体知法、守法,最终还网络空间以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