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年尾,新冠疫情的突袭让西安按下暂停键,全城封闭,大多数的企业陷于停产停工状态,企业职工则多处于居家办公或因疫情防控的隔离状态。很多人在担心物资短缺的同时也忧心企业能否按时足额发工资,同时企业也在考虑应如何发放工资的问题,现笔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如下作答:
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形下,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家和我省出台了相关规定,供企业、职工适用。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企业与职工可协商处理。
(1)首先,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2)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此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作此理解:如某企业月工资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15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自2021年12月23日起停工,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自1月23日起属于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
(3)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内采取居家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重新约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重新约定的,企业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执行。
附:自2021年5月1日起,陕西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50 元/月,19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850 元/月,18元/小时。
(4)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及时告知职工无法及时发放的客观原因,并与职工进行协商延期支付。若上述情形消除后企业仍未及时发放工资的,依法应承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3.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经营并未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本文主要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
5.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
6.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7.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27日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末,笔者希望西安人民在疫情期间能听从安排,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希望大家对西安多些鼓励,少些批评。助力西安,西安才能常安、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