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受人敬仰的“白衣天使”,在一台妇科手术中却沦为侵害患者隐私的“魔鬼”。近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报一医生疑似通过B站直播妇科手术片段,遂即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1月18日18时许将涉事医生厉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厉某作为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直播妇科手术过程,这一行为无疑是对患者权利的侵犯。《民法典》关于隐私权是如何规定的?厉某的行为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而作为厉某直播平台的B站是否需要为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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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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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该规定结合通说,可以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为私人安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自主五方面,本案中厉某的直播行为一方面是对患者私密活动的泄露,另一方面也是对患者私密信息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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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厉某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拍摄、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和拍摄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方式泄露、公开患者的隐私,侵害患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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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的行为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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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厉某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患者妇科手术的行为,造成了患者隐私的泄露,且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厉某为医院的职工,故最终将由医院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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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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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刑事法律关系看,若厉某未经患者同意,擅自直播妇科手术过程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非法获取的患者生理信息通过网络途径直播,若造成重大影响,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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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运营平台对主播具有监管义务,对主播发布的侵犯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尽管平台回应曾多次提醒甚至让直播下线,但直播还是进行了一段时间,这说明平台并未完全履行自身的监管义务,因此,直播平台可能也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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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直播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丰富着大众的生活,但是,在其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对社会和国家都产生了恶劣影响。因此,还网络直播一片发展的净土刻不容缓,这就不仅需要我们制定法律、加强行业监管,更需要我们每个网民恪尽职责、文明守法,只有这样,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才有可能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