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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家林木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拘 ——从罪与非罪的角度看自有林木也不可任性采伐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q0M7gWnYlxzdbAbxu2GCg | 作者:任思远、牛天豪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四川凉山一村民罗某某因砍伐自家林地514株树木被刑拘,引发关注。


       经调查,罗某某滥伐林木总面积为0.157公顷,共514株。其中乔木林地0.1386公顷,灌木林地0.0184公顷,林木蓄积70.5立方米。



       罗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滥伐林木罪。目前罗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案件一经报道,便在各大网站和APP引起广泛的讨论,一部分网友支持公安机关的做法,一部分网友表示不理解为什么砍伐自有的林木也会遭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 华格律师普法 -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行为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在此次案件的评论中,很多网友都不清楚以上的法律规定,更不用说知道“采伐许可证”。



       罗某某在采伐自有林木时,也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故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不知法不是无罪的“免死金牌”


       大家能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为脱罪理由吗?若一个不知道故意杀人罪的人杀了人,他肯定不能以不知道存在故意杀人罪而逃脱自己的罪责。



       法律一经公布,则人尽皆知,违法性认识一般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这样对遵守这条法律和遭受该条法律惩罚的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罗某某此次行为看似是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但也恰恰说明,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避免“法盲”坑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下,人人都有不做“法盲”的权利,人人都有不做“法盲”的义务。


       从罗某某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砍伐自有林木被刑事拘留的事件来看,全民普法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社会群众应积极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必觉得法律高深莫测,学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跳过“法盲”的坑。


个人自由or社会共同体


       自由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每个人最基本的需求,同时也是最难实现的理想。


       风险社会的到来,使个人与公共的对立日益尖锐,人类社会面临着“应该构建自由社会还是共同体社会“的抉择。


       · 罗某某砍伐自有林木案件表示不理解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评论,究其根本在于“自有”一词上,许多网友认为自有林木是我的私有财产,我有权对我的私有财产做任何处理。


       · 而《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深刻反映出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理念。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承载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汇聚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而我国人口规模巨大,林地资源相对短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推动森林生态严格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


       由此可以反映出社会大众对个人自由的追求与立法背后相关法益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此冲突不是对立、不可调和的。


       我们不能只看重个人自由而忽视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涓涓细流如若都向四面八方流动永远不可能汇成江河湖海。


       个人自由应是有边界的自有,应在社会共同体的边界内发展自己的自由,社会共同体的充分发展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


       所以应当人人从众,才能木木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