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社会层面需要关注和干预的严重问题。文件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特别是在传统观念中,很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通过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逐渐推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家庭暴力的氛围。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包括: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8类辅证包括: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伤情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二、明确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情形
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 72 小时内作出决定。
三、明确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
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
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华格律师解读 ——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推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全面落实,提升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增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机制。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警示施暴者停止暴力行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通过告诫,可以让施暴者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合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迫使其改正暴力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
明确的证据标准,可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更容易收集到有效证据,避免因不清楚法律要求而使其证据无法被采纳。家暴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和儿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明确标准不仅提升了司法机关的操作规范,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推动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与防治。
促进跨部门协作,提高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效率,通过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形成合力。这种跨部门的联动不仅能够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效率,还能确保政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使得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帮助。
华格律师分析 ——
·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 被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报警记录:向警方说明情况,请求保护。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如公安机关不予处罚的,要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并制作笔录,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十七条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和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
√伤痕照片、医疗记录:有条件要到公立三甲医院就诊,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这些家暴后的就诊记录、伤痕照片都可以直接反映出受害者的伤情。
√实施家庭暴力时的录音、录像: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注意:时间上必须及时,要尽可能在受伤的第一时间拍照或者录像;视频和照片要能同时反映伤者身份和受伤部位;录像时中间不能间断,要一次拍摄连贯到底;受伤部位应多角度清晰拍摄。
√向相关部门投诉:可以向当地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这些机构的介入记录和调解文书可以为认定家庭暴力提供重要依据。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加害人悔过书或保证书:保证书作为自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明力。
注意:必须有对方本人亲笔当面书写;必须写明施暴的时间、地点;落款必须写明书写日期,并签名。
√电子证据的提取: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面对家暴,请勇敢说“不”。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定要选择报警。同时,遇到家庭暴力不要慌,要收集好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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