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直播打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解释,其中第八条为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第
八条具体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有关父母出资购房的现有法律规定
1.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差异性很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即将不动产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相似,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赠与双方。
实践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主要争议点
1.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对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赠与?
2.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是否有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应当如何认定?
3.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房屋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能否以给夫妻双方的借款要回?
4.认定购房性质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就案涉房屋进行具体分割?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目前就父母出资购房的实务审判观点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在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的结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1款第4项明确婚后受赠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所以对于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父母出资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2.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法明确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推定为赠与,同时,无法明确是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情形下,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而明确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出资时,而不是产生争议后或诉讼时所做的意思表示;
3.对于父母子女这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规定的婚姻家庭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4.具体分割涉案房产的过程中,将父母出资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考量因素之一,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综合考量,应当避免简单机械的将房屋认定为赠与双方而绝对平分或将父母出资全部作为己方子女出资,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对于家庭所作贡献、房屋居住情况等因素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 案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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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未做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2)甘0302民初2984号
· 基本案情
原、被告2011年登记结婚,2014年被告姜某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2018年11月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对婚内购买的住房一套未做处理,现原告杨某请求分割该涉案房屋。后经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鉴定,涉案房屋市场价为53万余元。
·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在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后购买,购置时由姜某父母出资,但对于房屋归属未做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期间由当事人双方共同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据证明对案涉房屋所有权有约定,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诉求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购房资金出资来源和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度综合考虑,加之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孩子需要有一个稳定、祥和的生活环境,杨某离婚后尚需另购住房居住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杨某涉案房屋评估价30%的折价款较为适宜。
· 华格律师认为
这个案例中案涉房屋系婚内被告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未做明确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需根据购房款出资来源和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综合认定进行分配,因购房款系被告父母所出,认定被告对该房屋贡献较大,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2】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父母主张返还借款的,无借贷证据不予支持。
(2021)陕0111民初13128号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李某是被告李某1的父母,被告李某1与被告杜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原告李某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50余万元,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1、杜某名下。后原告李某支付了房屋装修款、大修基金、契税、购置家具、家电等共计花费37万余元。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原告李某向被告李某1银行账户每月转账1700元,用于偿还上述房屋按揭贷款。2021年7月李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1诉请。2021年8月,被告李某1向其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写明购买房屋、偿还房贷、装修及购买家电等共计向父母借款89万余元。
· 法院认为
原告李某某、李某在二被告结婚后为二被告购置房屋支付了首付款、装修款、大修基金、契税、购置了家具、家电并偿还了部分银行按揭贷款,二原告主张其支付的钱款系出借给二被告,二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二原告无证据证明支付款项后曾向二被告催要还款。且被告李某1向二原告出具的《借条》发生在案涉款项支付数年之后被告李某1与被告杜某离婚诉讼期间,该《借条》无被告杜某的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1、杜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二原告无证据证明就案涉款项与二被告共同达成借贷合意。原告李某某、李某要求被告李某1、杜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华格律师认为
此类案件没有提供充足的借贷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事实。该类认定按照借款处理的案件以及认定为赠与出资一方子女的案例大多是除出资以外,还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双方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关证据,或有书约定。否则,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要旨一般都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参与购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同时对多出资一方适当多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就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认定的新变化及思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两项条款,分别规定了婚内父母出资购房的两种情形,即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
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由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中国传统观念、社会价值判断以及社会不断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法律一直在调整,司法实践中该问题更是争议不断。此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又对此做出了新的调整,离婚时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主要是以出资来源和比例作为评判的基础,再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情况,同时依据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于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并非必要的评判依据。
本次调整更加强调了婚姻并非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一理念,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让婚姻回归本质。*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