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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做客融媒《律师说法》栏目,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CxzQ6Z0ir2fjWoVYlSpDg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6-03 | 63 次浏览 | 分享到:

5月29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陈丹律师做客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融媒宣传栏目《律师说法》,为全社会助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一份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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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目介绍 | 

- 《律师说法》 -

为全力推进“八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宣传我省律师行业在推进法治陕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展示新时代我省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切实发挥律师法律专业优势,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陕西律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公信力、传播力,全力打造“陕西律师+媒体”品牌,陕西省司法厅与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共同开办融媒体宣传栏目《律师说法》。

栏目中,陈丹律师带来自己团队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从观众们关心的矛盾点入手,由浅入深的讲解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

·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31日,王某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8月21日生一女孙小某。2017年1月17日双方为购买第二套住宅,因此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孙小某由孙某抚养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孙小某自出生后至2022年7月一直跟随王某及其外公外婆生活。2022年7月孙某在既未告知外婆和王某,也未询问孩子意愿的情况下,私自给孩子办理了转学手续,强行将孩子接走。而孙小某一直想和自己的母亲生活,王某也愿意抚养孩子,并且王某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并且在某小区拥有配套的学校,有利于孩子现在及将来接受教育。孩子与外公外婆具有深厚的感情,王某的父母也表示愿意协助抚养。后来,王某找到陈律师,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重新取得孙小某的抚养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孙小某的抚养权在离婚时是归男方孙某的,但自孙小某出生一直由母亲王某及其外公外婆抚养,王某有稳定工作、经济来源,王某的父母也愿意共同抚养孩子;且孙小某已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想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变更抚养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的情况就属于第56条的第三款“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法院判决

法院重点考虑了孙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孙小某的意愿以及王某是否具备抚养能力等因素,孙小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且王某具备抚养能力,这些因素都支持了变更抚养权的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王某,由孙某向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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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KNOWLEDGE POINT

变更抚养关系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一方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比如,原抚养方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身体状况恶化,无法再继续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例如,一方长期对子女冷漠忽视,不关心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或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子女身心受到伤害。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另一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那么也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考虑因素。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直接抚养方再婚导致子女生活环境恶化,或者另一方经济条件显著改善等。

【案例2】

· 基本案情

2019年,卢某与窦某于青岛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并于同年在窦某户籍地举行订婚仪式,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21年。在二人同居期间,卢某总共受孕3次,前两次均因各种原因流产,第三次怀孕后,卢某和窦某双方决定共同孕育。期间,窦某也承诺在小孩出生后前往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在卢某怀孕期间,窦某出轨第三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后卢某返回西安娘家并于2021年12月21日生育非婚生女卢某薇。因窦某在卢某怀孕期间已与第三人确认恋爱关系并领取结婚证,故从非婚生女卢某薇出生至今一直随卢某以及卢某父母共同生活,窦某也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


后来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卢某薇与卢某存在亲子关系。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卢某已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卢某薇与被告窦某存在亲子关系,但被告窦某拒不到庭,既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确认窦某与卢某薇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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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KNOWLEDGE POINT

如果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鉴定往往需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因此,在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收集案件证据变得尤为重要,常见的证据形式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书面协议、亲子鉴定报告、出生证明等等。例如双方曾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认过亲子关系,或者讨论过子女的抚养等等。如果对方拒不鉴定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华格律师坚持以“每一份权利都得到法律保护”为目标,坚守使命,践行职责,力求为每一次法律服务提供卓越的专业性解决方案。同时,律所婚姻家事部将积极联动社会力量,协同家庭、学校、社区及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