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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当婚前秘密是梅毒:正在代理原告男方,申请撤销这场始于欺骗的婚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VyhcCiY4ZQV1uSnFQ1CXg | 作者:王文娟 | 发布时间: 2025-11-19 | 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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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部 王文娟律师

重大商事诉讼/仲裁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企业风控合规顾问;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8年执业生涯中,在重大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风险控制和法律文书撰写等非诉讼领域有敏锐、独到的法律视角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王律师为人正直、逻辑严密,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极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刻,我正焦急地等待着一份判决书。它关乎我一个当事人的命运——他的人生,因妻子婚前隐瞒的“梅毒”而坠入深渊。这不仅是健康的背叛,更让一个本已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今天,以代理律师的视角,记录下这起正在进行中的撤销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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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喜庆的假象与残酷的真相

2021年,男女双方经介绍相识,感情迅速升温,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男方及其家庭以极大的诚意经营这段关系——支付五万元彩礼、将金饰与礼金融合为金镯、母亲赠予寓意“传承”的玉镯与吊坠,更在女方要求下,将男方婚前个人支付首付款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并由男方独立承担月供与物业费。

一切看似是夫妻同心、共建未来的美好图景。然而,这段婚姻实则是建立在刻意隐瞒与欺诈之上的假象。

2025年,男方发现女方被诊断为“隐性梅毒”,进一步调查更揭露了令人震惊的真相:女方在2021年11月12日的婚前医学检查中,已明确知晓自己“患有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梅毒”及“盆腔囊肿”,却在3天后仍与男方结婚,长期隐瞒病情。更甚者,女方早在2017年便存在盆腔包块问题,却在婚后接受男方母亲象征“早生贵子”的玉镯,放任男方家庭在不知情中怀抱不切实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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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并非普通的感情破裂,而是女方利用男方对婚姻的期许,婚前故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与身体健康状况,骗取彩礼、房产更名与持续经济付出的欺诈行为。男方的婚姻意愿建立于被蒙蔽的基础之上,其权利严重受损,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应就相关财产损失主张返还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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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办案的攻与防

诉讼策略与法律依据

(一)诉讼请求的变更

女方患有梅毒及无法生育的事实。

因梅毒属于医学上影响生育的传染疾病,代理律师通过初期的证据梳理及与男方本人的谈话笔录确认了双方均有做婚前体检的事实,且婚检机构当时特意提醒女方有妇科疾病。

经与婚检机构沟通了解,想调取女方婚检报告,只能通过三种途径调取:本人申请调取、律师持调查令调取及法院依职权调取,因当时客观不能获得该证据材料,则前期梳理的核心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先立案。

案件办理中,在法官第一次组织庭前调解时,代理律师紧抓有效沟通机会,提前备好并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及调查令申请,有理有据告知承办法官双方婚前有体检的事实,女方患有梅毒,与男方结婚三年多但未传染给男方,结合专业医生提示的梅毒实际的发展病程等情况,最终说服法官同意我们的申请。

在各方有效配合下,于2025年10月20日调取到女方婚检报告,确认了女方婚前有梅毒的事实。结合该证据材料,代理律师于当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二次确认核心诉讼请求为:

  1. 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返还彩礼;

  3. 偿还因被告疾病所花的医疗费;

  4. 房屋归原告所有;

  5. 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律师分析(仅就案件难点部分)

1.原告撤销婚姻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梅毒,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于2025年10月20日知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①被告婚前患有梅毒。梅毒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疾病。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5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21年11月13日经人民医院检验出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及梅毒血浆反应素实验“阳性(1:16)”。

妇幼保健院针对被告婚前医学检查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故,梅毒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②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患有梅毒的事实,且在婚前未向原告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立法本意,被告的告知义务必须是充分且完全的:不仅须于婚前告知患病事实,更须如实说明病情的发展程度。此二者共同构成如实告知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均应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婚检报告单上的签名也仅能证明是妇幼保健院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再者,常理中病人就诊医生也会问询病史情况及就诊记录,如果本人刻意隐瞒则可能影响医生的最终诊断及诊疗意见。

专业人士都有可能因为病人的隐瞒产生错误的判断,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检机构的告知不能直接推定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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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本案事实、证据及常理分析可知:婚检不是必须的,是原告主动提及的,足以说明原告对双方健康状况的重视。

2021年11月12日妇幼保健院就被告婚检提出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所谓的原告第二个签名处咨询指导意见:选择接受指导意见。其已经选择接受“建议暂缓结婚”的指导意见,仅2天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做法明显不合常理,且跟原告要求做婚检的初衷相悖。

况且该婚检报告单属于医学类专业结论性报告,原告客观存在知识储备不足,亦可能单凭自身知识储备看不懂的情况。

试想如果婚检机构告知原告到位,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做出两种结果:

(1)不结婚;

(2)先看病再结婚。

被告婚前检查中就有盆腔囊肿、梅毒,被告2025年3月底在医院就诊是因盆腔囊肿疾病恶化后不得已需要做手术,原告实际知道被告有以上两种疾病的时间是2025年4月6日,有原告提供的录音佐证;经医院诊断,原告于2025年4月知道被告有盆腔囊肿、梅毒(但仍然不知道被告婚前就有梅毒,亦不知道梅毒的病情发展情况)疾病,此后才开始陪同其治疗,在这之前被告持续选择隐瞒婚前患病事实,即便双方多次因为生小孩的事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亦选择持续隐瞒;原告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期间未陪同其就梅毒疾病就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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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婚检结果正常,原告2025年4月在医院第一次就是否感染梅毒事项进行检查,直至今日一直遵医嘱定期复查。

据此,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患有梅毒的事实,且在婚前未向原告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③原告最终于2025年10月20日经申请调查取证最终知悉被告婚前患有梅毒的事实。于次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为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被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梅毒,且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未向原告如实告知梅毒的患病事实和发展程度,导致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完整,严重违背了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

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2.原告婚前借款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并与婚后网签备案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案涉房屋首付款208779元为借款(主要系原告向亲朋好友借款145000元,另剩余的63779元借用其父母的资金),并于婚前2021年10月26日支付。

该案涉房屋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需,故应参考: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被告主张案涉房屋为共有情况,则应视为首付款208779元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案涉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虽为被告,应视为原告对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财产约定,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且未如实告知原告而被撤销,故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财产约定自始无效,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及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首付款虽为借款,但原告客观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2021年12月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累计向被告及其女儿支付288650元(房贷至今累计支付8万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0102.40元,支付部分物业费4847.62元及暖气费,原告客观担负了更多的经济开支义务。

共同生活时间断且无共同子女,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被撤销,客观上亦有转移共同财产的事实。目前案涉房屋尚未缴纳契税,未办理房产证。

据此,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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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和“离婚”在法律上

区别和实际影响

“撤销婚姻”法律上视为从未结过婚,是无过错方的救济途径。

撤销婚姻纠纷案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后,法院通过向民政局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形式正式告知,民政局进而修改无过错方婚姻状态仍然为“未婚”。

然而“离婚”是解除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所有涉及出示婚姻状态的情况时,需要拿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原件或者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目前陕西省已启动“离婚证明书”来代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然其他绝大部分省份仍然需要出示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给当事人生活和工作上造成诸多不便和困扰。

- 华格律师提醒 -

HUAGE LAWYER REMINDED

婚姻应以诚信为基石,法律不保护欺骗而来的感情,当然也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建议婚前进行医学检查,并考虑互换体检报告。

婚姻中的知情权至关重要,一旦发现欺骗,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华格律师相信,法律终将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交代,为他拂去阴霾,重启人生。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