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投资者在投资公司后,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合作股东或公司自身管理层经营,但这种方式显然会存在弊端。比如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被公司其他人员假冒签署相关文件、无法查阅公司账簿、无法召开股东会议、股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从而失去股东身份等。本文从本所律师实际代理的案件出发,分析未参与经营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被侵权股东该如何救济。
1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康某二人在西安xxx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分别认缴、实缴出资100万元、6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后,康某二人一直未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公司另一股东计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活动。2016年10月8日,在康某二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A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股东由康某二人、计某变更为计某、雷某。因康某二人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二人直至2020年6月才得知自己已不是A公司股东身份,股东权利早已受到侵害,因此寻求救济。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案中,A公司在康某二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8日将二人股东身份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并备案。显然,A公司此次变更登记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
2可采取的法律救济
一般来讲,伪造股东签名及股东会决议而转让股权,是行为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该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因此,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诉讼
实践中,行为人伪造股东签名实现股权转让,同时也伪造股东会决议,鉴于上述资料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资料而骗取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受害人可向工商登记机关反映或举报,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恢复原工商登记。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依法判决撤销工商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恢复原工商登记。但实际又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公司的人合性,即使恢复股东身份,也很难恢复股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也很难公平、顺利地退出公司。
(二)刑事途径
2005年6月24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105号,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对行为人此种行为已经明确定性。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多数公安机关以涉及经济犯罪为由让受害人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导致该类案件显少有通过刑事途径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3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途径似乎成为最后一道维权道路,但并非坦途。若股权受让方与伪造签名的行为人系恶意串通侵害受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此次备案中的相关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并要求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康某二人的股东身份。若股权受让方对“转让行为”不知情,系善意受让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时,此时法律设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将会使被侵害股东难以恢复股东身份,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弥补损失。
4对不参与公司经营股东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在公司设立或投资之初,即应通过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严格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未参与经营股东的各项权利。充分利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职责,对于交易行为的审批流程、公章保管及使用、经营者的定期汇报、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股东会召开及决议、经营权移交、股权转让等事项,进行严格的规定。
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参与经营的股东应通过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定期获悉公司经营现状,在此基础上再依法依规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3、出现公司经营者背信或经营权失控时,未参与经营股东应积极地联合应对,充分行使法律及合作协议、章程中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公司经营权的收回,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是对公司公章等其他重要印鉴的重新控制。印章夺回,若合作协议、章程未有明确约定,则一般通过发函要求移交。解决不成时,需强制要求接管或通过登报挂失、重新刻制印章的方式重新拿回对公司的控制权。总之,不建议由经营者直接保管公司公章,只需经营者在公章使用流程中有审批即可。
以上为通过对未参与经营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的案件分析得出的见解,仅是对实际不参与经营股东可能被侵害权益的一种救济分析。其他被侵害权益的救济仍需进一步探索,以寻求更加有效和多元化的方式来保障未参与经营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