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随处不在的法律风险常让企业家们如履薄冰,提前预防诸多常见法律风险显得尤为必要。因此,结合诸多资深律师的实务经验,特针对加工制造业,将企业家们经营过程中容易忽视或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详细分析如下,以供诸位参阅、了解。
商场如战场,随处不在的法律风险常让企业家们如履薄冰,提前预防诸多常见法律风险显得尤为必要。因此,结合诸多资深律师的实务经验,特针对加工制造业,将企业家们经营过程中容易忽视或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详细分析如下,以供诸位参阅、了解。
一、企业加工承揽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
1、企业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如何把控?
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涉及到定作人商业秘密怎么办?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揽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定作人一般会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应该遵守保密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定作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此时,承揽人所行使的留置权在法律特性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近似。
4、企业作为承揽人,能否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其他法律问题
1、设备的购买、租赁、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设备是加工制造企业不可或缺的生产工具,同时也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企业购买设备的,应重点关注设备的质量问题,设备价值较大时,建议分期付款,留存余款作为质保金。租赁设备的,应在设备交付时对设备的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以及出资方对设备是否享有权利进行确认。
2、提供保证担保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白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如他人为担保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连带保证。
如果企业为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
建议聘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