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三个层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是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大笔款项,但是通过债权人的主张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此借款,且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