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有媒体曝光江苏省无锡市星巴克振泽路店、昌兴大厦店存在更换配料标签使用过期食材问题。同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初步核实,相关企业有更改食品原料内控期限标识、使用超过内控期限原料的行为,已责成2家涉事门店停业整改,并同步对全市82家星巴克门店开展排查,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未戴工作帽、加工区物品摆放零乱、消毒记录不全等15处问题,均已责令整改。
3、《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保质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综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原材料的采购、使用具有管理义务,应当保证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设无锡星巴克两店在明知原材料过期的情况下进行食品加工,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处理。
4、《食品安全法》对于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5、行政机关对于此案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本案为行政处罚案件,主要程序性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接到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对案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后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根据无锡市场监督公众号文章描述,现无锡市食品安全部门已责令星巴克无锡两店停业整改,后续将进行深入调查,此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阶段,后续将依法进行查处。
综上,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食品内控期限与食品保质期是否等同,此部分事实需要行政机关向原料生产商进行核实,如果两期限等同,则无锡市星巴克振泽路店、昌兴大厦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