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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形下,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华格律所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2-01-03 | 2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自2021年5月1日起,陕西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50 元/月,19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850 元/月,18元/小时。

  (4)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及时告知职工无法及时发放的客观原因,并与职工进行协商延期支付。若上述情形消除后企业仍未及时发放工资的,依法应承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3.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经营并未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本文主要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

  5.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

  6.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7.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2月27日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末,笔者希望西安人民在疫情期间能听从安排,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希望大家对西安多些鼓励,少些批评。助力西安,西安才能常安、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