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肺炎肆虐全球,我国政府虽自疫情爆发以来积极采取并长期坚持各类防疫防控措施,但各地区小规模的疫情反复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在此环境下,当前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遭到了严重阻碍。本文意在讨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履行的民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疫情影响这一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被予以采纳,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因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直接导致的,即时间上要求与疫情爆发时间重合,行为上因为疫情管控受到严重限制;第二,因不能履行合同产生了严重后果,该后果既包括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也包括因不能履行使合同各方产生了相应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若满足条件,当事人是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因为履行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责任的,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对可能产生的损失采取及时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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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最后我想说,撰写本文时西安正处在疫情爆发的严峻阶段,千万余人正抵御着疫情的攻击,忍耐着孤独的考验,经受着漫长的等待。这其中有普普通通的西安市民,有千里求知的学生,有背井离乡的打工者,更有坚守在一线的医护工作者。此刻,或许你备受煎熬,或许你孤身一人,或许你感到绝望,但千万不要放弃,请一定坚信,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黑夜尽管漫长,但阳光终究会照耀在每个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