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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呀挖呀挖”越挖越上头,主播使用网红神曲涉侵权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gDo_kLZ5AtQtvhxgHKHJw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3-05-09 | 1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10万块,我没有办法接受。”



对此,《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权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回应:“索赔金额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此呼吁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的高度重视,让更多音乐人的劳动付出,有所回报,激励更多创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该案最终达成一致和解。


类似于游戏主播PDD演唱歌曲被索赔并非个案。2021年,歌曲《小跳蛙》的版权所有方对12名主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起诉,版权所有方麒麟童公司认为,上述主播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59次在直播间演唱《小跳蛙》,接受粉丝打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直播平台向版权所有方赔偿4万余元。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网络直播就是主播通过在线表演的形式,汲取人气和流量,并因此获利的商业行为。即使主播参与的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义务”直播活动,也依然会不可避免的带有获取新粉、流量引流的商业利益,这也是许多素人突然火了之后开直播被人们所诟病的原因。因此,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翻唱歌曲,除获得歌曲版权人授权外,均可能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哪怕只是随口一两句哼唱或者截取部分词曲片段也不例外。


 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歌曲可能侵犯了哪些权利

 

目前,针对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歌曲的行为究竟侵害了何种著作权已经逐渐达成了共识,根据具体的使用行为不同,则认定侵犯的权利内容不同:


第一,若主播在直播间公开演唱歌曲,且接受粉丝们的打赏,应认定为商业行为,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此时若主播未获授权,想唱就唱,则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第二,若主播将直播形成的视频放置在平台上,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回看,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若主播在直播时中播放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该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要求,则可能侵犯广播权。


上述侵权行为并不是则一认定,若主播或创作者在某次短视频直播和创作过程中,使用或者翻唱未经授权的作品,可能会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上述权利。



另外,所有的侵权认定都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若权利人不愿意追究侵权责任,甚至愿意看到自己的作品爆火传播,则另当别论。比如去年世界杯总决赛后,阿根廷夺冠,梅老板捧着大力神杯、一小步一小步地走向领奖台,所放的短视频的背景音乐《早安隆回》爆火后,该首歌曲的创作者袁树雄今年也被湖南卫视邀请在跨年现场演唱,过了一把明星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