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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新《行政复议法》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nXsaYPScYylbSHybjTcFDw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4-01-02 | 2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年伊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落实了习近平同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既吸收了《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精神,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也巩固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了既有的行政复议机制,推动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形成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那么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应当重点关注哪些修改内容呢?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几个亮点。


亮点一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集中管辖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改变了既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而是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管辖行政复议案件为原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为例外的管辖规则。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包括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均由对应的人民政府管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案件也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典型的比如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治安处罚案件。


       · 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比如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碑林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既可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也有利于锤炼一支专业的行政复议力量,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亮点二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扩大


       原《行政复议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吸收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规范概括表述,扩大了对应的行政行为可以复议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属于以明确列举方式增加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吸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反垄断法》的有关内容及行政诉讼审判关于行政协议的内容,让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通道,有利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高效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

扩大了复议前置的范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列入了复议前置的范围,意在引导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化解,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


       新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都列入了复议前置的范围,同时还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前置的要求告知相对人。



       因此,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注意区分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应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还要注意行政机关作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时,是否在告知了应当复议前置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四

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八条  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所以,今后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



亮点五

完善与《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衔接


       (一)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纳入行政复议审核范围


       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紧密衔接,建立了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机制。



       因此,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审查,也可不通过行政诉讼而通过行政复议来提起。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完善了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


       原《行政复议法》对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属于“一刀切”,对于因疫情等不抗力导致无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也未做约束性规定。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条全面吸收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申请复议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抵扣,以及行政复议最长期限的限制的精神,使得法律之间的适用标准相互统一。


       所以要特别注意,新《行政复议法》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时间也作出了与《行政诉讼法》相一致的规定,要避免因此造成申请行政复议超期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设立了行政复议审理的简易程序,推进繁简分流


       新《行政复议法》吸收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纳入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既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以职权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也允许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被申请人的举证期为5日(工作日)。


       所以简易程序适用可以当事人的合意作为适用的条件,对于简易程序中的举证作为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注意,以避免成为行政复议案件的争议焦点。


-《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规范了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完善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听证程序,明确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般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依职权或依照申请人申请启动听证,听证程序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基本一样,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所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认为案件有必要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充分表达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辩论意见,也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增加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监督。


-《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六)细化了行政复议中的调解规定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的完善,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相信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率大概率也将成为行政复议工作考核点之一。


       另外,关于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也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法院强制执行两个方面对于调解书的履行作出了保障性规定。


       所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来实现行政复议的利益。


亮点六

优化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明确了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作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吸收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也成了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目的就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等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以满足行政复议机关专业性人才力量薄弱的问题,但这无疑是增强了行政复议在规范化化解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说服力,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


       (二)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参照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监督机制,在行政单位内部内化性地提出了“行政复议意见书”来通过行政复议纠正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并要求有关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复议机关,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复议制度借助内部监督的优势,特别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救济渠道的特点,发挥了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