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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刑事业务一部赵智红律师获赠锦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9Bg1JE88do0xZAyPqOB-w | 作者:张加良 | 发布时间: 2024-01-03 | 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3日,委托人史女士将锦旗送到华格律师事务所,用以感谢刑事业务一部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锦旗上“法律卫士 社会良心”、“公平自在人为 道义成就所托”的赞语表达了委托人对我所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予以充分认可。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史女士的儿子赵先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向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


       接受委托后,我所刑事业务一部负责人赵智红律师带领团队会见了赵先生,进一步了解完案情,并找到该案的承办警官沟通、交流案情。


       随后,赵智红律师向长安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批准逮捕阶段的辩护意见,从涉嫌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赵先生归案后的表现、取保候审不会妨害后续侦查活动、取保候审的司法政策等角度,对赵先生不符合逮捕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述。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我所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不予逮捕,最后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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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打击一直处于泛化状态,行为人是否构罪、是否需要被采取逮捕措施,还是需要结合案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格律师提醒-


       行为人具有出售、出借、出租银行卡、信用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产等帮助行为的,都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加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