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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房,物业费交不交”民商一部蔡芬芬律师接受陕西日报采访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5atvvio07APIl__LAJsdUw | 作者:华格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01-15 | 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华格律师强调


       但是,业主不得因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和瑕疵拒绝收房。以此为由拒绝收房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定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期,并从该日起开始计算物业费。


       在此情况下,业主虽然不能拒绝收房,但是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则由出卖人承担。



       那么,如果因业主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房,物业费从啥时候开始收呢?


       从交房通知规定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交纳物业费。


       日常生活中,很多业主认为自己暂不居住,便拖延时间不收房,以为这样就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其实,如果业主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收房,那么依旧需要承担自收房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至实际收房之日产生的物业费,无权以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房屋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严格意义上,是违法的。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华格律师建议 -


       购房后,业主应在房屋交付前亲自去看房、验房,确保房屋质量是否符合交房标准。同时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就房屋交付、物业费交纳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避免出现纠纷。


       在此也提醒物业服务人员,如果业主不按期交纳物业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或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是无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措施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