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善论,性恶论的讨论经久不衰,少年犯罪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罪行,只有成年人才会因为害怕而去隐瞒。
2023年8月30日,肇事男孩哄骗受害者女童说带她去一个好玩的地方,晚上18时29分,肇事男孩手牵手将女童带到离家庭住址约三、四百米处的菜园。
▲案发地菜园
肇事男孩反锁菜园门后从背后掐脖至女童昏迷,之后将女童头朝下拖至离菜园门口约7-8米的一个茅坑屋,将其推入粪坑,为了不让别人发现,拿菜园里的砖头、木块把昏迷女童埋压。
▲案发地门口
18时43分,男孩作案完毕后离开菜园,女童最终窒息死亡。监控显示,男孩离开菜园时,装作若无其事,蹦跳着离开,其在菜园外的矮树处藏着,向菜园张望,确保万无一失后返回家中。
▲被害女童父亲发文
肇事男孩因被害女童与自己的妹妹经常争抢玩具等小摩擦,对被害女童积怨已久,早有想让被害女童“在世界上消失”想法,并且作案手法残忍,心思缜密,其后在被民警问话时两次撒谎欺骗民警,态度也是非常恶劣,但案发时肇事男孩未满十二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肇事男孩正在接受心里矫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由以上相关法条可知,未成年人触犯刑法时,处理的理念是感化教育、从宽从轻为主,只有在未成年触犯一些重大刑事罪名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同时还要看其违法的手段、情节、罪过形式等方面来考虑其量刑。
性善论,性恶论的讨论经久不衰,很显然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偏向于性善论的理念,认为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其心智不成熟,不能做到以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去控制自己的行为,才会触犯刑法,是要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人的认知能力与年龄尽管密切相关,但不是绝对对等的,人们的生活环境、教育程度、经济基础等等因素对人们的心智成长有很大的影响,12周岁的人认知能力未必会低于16周岁的人,此案中未满12周岁的肇事男孩的认知能力未必也会低于14周岁的人,就是这个原因,让关注此次事件的网友们义愤填膺。
尽管是同龄人,却可能因多种因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每个嫌疑人的年龄可能不同,即使年龄相同,不同的危害行为在行为人主观上、情节上、危害性方面也差别较大,体现出特殊性,但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制定,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这就出现了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特殊性的矛盾,这也是此次案件的矛盾冲突点。
有的人虽未成年,却实施了主观“恶性”很大、客观“恶果”很重的犯罪行为,但因年龄不到而不构成犯罪,不对其刑事处罚,这一直是刑事责任年龄争论的焦点。
但是,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没有统一的一般性规定,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就会出现刑事责任能力难以界定的难题,刑事责任能力首先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只能进行评判而不能精准测量,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还不能直接了当的测量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他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民事赔偿
肇事男孩虽然在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其杀害女童的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案发后,在当地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和村大队的协调下,肇事男孩的父母赔偿了被害女童家属约30万元。
- 华格律师有话说 -
在未成年犯不负刑事责任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被害人仅有的安慰。
刑法对于未成年犯处罚是家长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但是矫正工作的衔接问题和工作开展非常重要,如果执行不得当则会导致该项制度丧失其功效。
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在韩国、日本等都是非常常见的,有许多影视作品都会探讨这类话题。
我国刑法在未成年犯入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已经做到从轻从宽了,不入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做法就是无辜正确的,所以在矫正工作中对未成年犯应该严格矫正,矫正前应制定个案化方案,听取专家、未成年犯家属、被害人家属等多方意见,并且采取考核方式确定其矫正期限、考核标准、矫正期结束标准等等一系列严格措施,以此来填补刑事不入罪、不处罚的责任空白。